豫政办〔2007〕8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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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89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0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7〕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的意见

(省建设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城市面貌有了较大改观。但是,一些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服务水平还比较低,城市功能不够完善,重建设、轻管理等问题比较突出,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城市管理手段,切实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市集约节约发展,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科学合理规划,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整合城市管理资源,采用城市管理数字技术,构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优化城市管理流程,逐步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坚持严格执法、人性化管理,创新城市管理理念和手段,实行人性化执法、亲情化服务;坚持群众参与,加强公众监督,公开办事内容,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民主评议、公众评价和舆论监督。

  (三)总体要求。把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文明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活动,以及富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结合起来,通过数字化技术的引入和推广,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城市面貌明显改善,逐步形成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方便快捷、市容干净整洁、环境质量优良、人与自然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二、主要措施

  (一)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的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管理重点,量化管理目标,细化管理标准,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管理质量。

  (二)突出重点,注重特色。突出抓好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用行业、市政设施、生态与人居环境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建筑工地、住宅小区和建设行政执法的管理。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各自重点工作内容,形成管理特色。

  (三)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搞好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配合、协调和衔接。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行业标准,学习借鉴先进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地逐步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发现问题和处置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宣传,全面发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引导全社会关注并参与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形成人人关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大力普及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

  (五)建章立制,文明执法。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完善城市管理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体系,建立责任明确、考核严格、监督到位、责权统一的管理机制。加强城市日常管理,提高建设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城市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政府公共管理和人民生活环境的具体行动。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配合,确保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试行)

  附件

  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试行)

  一、城市规划管理

  (一)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规划和专业规划齐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近期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主要商业中心、行政办公区、机场和火车站、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地段编制有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编制水平不断提高,3年内获得1项以上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规划设计奖;各类城市规划的修编和调整依法、依程序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调整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二)规划实施。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审批建设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不审批建设项目;建立并执行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和内部监督制度;城市规划严格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许可无违规越权现象;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严格管理、科学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划监督。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2005〕47号)要求,成立专家和群众代表占多数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立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公开、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咨询或查询制度;建设城市规划展览馆。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一)制度建设。编制并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市容市貌。市容整洁,无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占路占道经营等现象,户外广告、邻街画廊、橱窗、牌匾等设置规范,整洁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CJ燉T12—1999)》。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三)清扫和保洁。落实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制度,定人定岗,清扫保洁率达100%;一、二级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三、四级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垃圾转运站(点)设备齐全,内外环境整洁;果皮箱清理及时,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可视范围内水面无单个面积在0.5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等,岸坡整洁,无垃圾等杂物;清扫、保洁卫生质量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落实保洁制度,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燉T17217—1998)》。(四)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处理。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要求,生活垃圾、粪便收集容器(设施)密闭完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生活垃圾、粪便应密闭运输至指定场地,并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等标准进行规范化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五)环卫设施设备。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垃圾、粪便收集、运输车辆及道路清扫、清洗车辆等设备参照有关规定配备,满足环卫工作需要;环卫设施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维修及时,完好率达到98%。

  三、公用行业管理

  (一)保障水平。编制并实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专项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应能力,扩大供应范围。省辖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县级市和县城供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燃气气源有保障,燃气普及率逐年提高。合理配置热源、热网,集中供热普及率逐年提高。

  (二)管理规范。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水源保护区无污染水源水质的现象。城市供水管网检修维护及时,水压符合国家标准,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控制标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无新批新建自备水源,现有自备井取水量逐年减少直至完全取消。燃气市场管理规范有序。燃气企业设施设备齐全,检修维护及时,无安全隐患;管道供气气质气压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无非法充装和倒瓶现象;燃气器具无不合格产品销售。

  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布局合理,采暖期热源稳定,供热管网运行安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燃煤采暖锅炉,并制定计划逐年关闭现有燃煤采暖锅炉。

  (三)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及时排查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全年无重大以上事故发生。

  建立完善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应急体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的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服务质量。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服务标准健全,服务行为规范,考核监督制度完善,并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限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承诺。

  供水水质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燉T206-2005)》,供水水质监测和供水合格率符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及有关规定。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8±2摄氏度,用户满意率不低于90%;其他用热应按合同约定的参数供热。供热单位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符合国家规定。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保质保量供应且计量准确,严格依据批准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群众缴费方便、快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应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无无故停水、停气、停热现象。

  四、市政设施管理

  (一)道路、桥涵设施。城区道路路面平整坚实,道路纵坡、横坡顺适,无行车障碍与安全隐患;井盖框完好且与路面衔接平顺。人行道稳固平整,无障碍,铺装正确;侧平石、树池石应平整顺直,勾缝密实,无歪斜、无缺失。桥涵无安全隐患,附属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外形协调统一,伸缩缝平整顺适无残缺、渗漏和颠跳。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病害率均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设施养护作业质量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发生破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

  (二)排水设施。市政排水检查井井座与路面平齐,井座与井盖完整,井盖安放平稳、严密,启闭灵活;井内无阻水杂物,流水畅通,淤泥低于管径的1燉5。雨水口井座与路面平顺,结构完整,井壁无破损;篦子安放平稳、严密,启闭灵活,无缺损;泥沙等堵塞泻水孔不超过1燉4。设有沉泥井的雨水进水井淤积物不高于管底。

  如发生检查井井盖、雨水篦子缺失、破损,应进行安全警示,并在规定时间内补装、更换。城市污水设施如发生堵塞、冒溢,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疏通或抢修。城市排水河渠堤岸无乱占、乱种现象,护岸护坡及水底砌体无冲刷淘空部位,基础稳固,片石完整,勾缝密实。河渠内不得有未经批准而影响水流的障碍物和未经批准而排入的污水,无阻水倒流现象。

  (三)亮化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亮化率达到98%以上。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各项设施完好,合格率达到98%以上。按规定时间亮、灭灯,各路段亮、灭灯时间比规定时间误差不超过5分钟。

  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扩大设备损失的故障应在1小时内到现场处理。线路短路、断线、设备零部件损坏等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因线路、设备被盗等造成路灯不亮、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故障修复及时率合格标准为100%。

  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设置规范,保持清洁,无歪斜、锈蚀、油漆脱落等现象。外观合格标准为98%。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持正常运行,出水应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用于城市景观、绿化用水和产业循环用水。省辖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0%,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对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或采用卫生填埋方法妥善处置。

  建立完善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认真执行劳动岗位定员标准、成本核算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关键岗位操作规程等。污水处理企业所有操作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五、生态与人居环境建设管理

  (一)人居环境建设。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人居环境建设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制定并实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并取得实际效果;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人居环境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管理的调控作用,重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倡和引导住宅建设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道路,加大对旧城的整治改造力度;不断加大对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实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进人居环境的综合治理;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市综合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

  (二)绿化建设。编制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发生;严格执行城市绿化建设“三同时”,新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城市园林绿化各项指标逐年增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各城区间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干道总用地面积的25%;道路绿地中无缺株断带现象。

  市区内庭园绿化普遍开展,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用地、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及公共文化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5%。获得省级园林单位的数量占全市单位庭院总数的15%以上,获得市级园林单位的数量占全市单位庭院总数达35%以上;2000年以来新建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8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或无围墙绿化;城市内各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率达70%以上。

  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绿地布局合理,花草树木与建筑小品配置得当;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1平方米以上,并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绿地率达到25%以上;全市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并取得良好效果。

  注重保护城市原有自然风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保护档案,保护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古树名木有标牌、重点保护标志和相应的保护设施。

  (三)公园、广场建设。城市公园突出植物景观,绿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绿化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省辖市至少有2处省级达标公园,县级市和县城至少要有1个省级达标公园;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制定有保护规划,并得到有效保护。城市广场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四)生态建设。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园林绿化用树树种优先选用乡土物种,严禁移栽大树进入城市;认真开展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扎实开展城市大环境绿化,形成城郊一体的绿化体系。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达到256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2008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内河流必须完成清污分流,城市污水截流并经城市污水管网系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保持城市河流一定的生态流量。城市水体岸线绿化良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驳岸和河床处理符合生态学原则,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绿色风光带。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设湿地公园。

  积极落实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推进原材料节约和绿色建材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五)机动车尾气治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逐步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量。建立车用燃油环保登记制度,积极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辆,加强清洁车用燃料管理。建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监控并减少车用燃料中有害物质及机动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

  六、城市公共交通管理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立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道路畅通工程;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8.5标台,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总出行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郑州、洛阳等城市达到30%以上,公共交通车辆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燉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

  (二)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确定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用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和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统一规划建设用地,合理分流车辆,控制交通流量,逐步解决城市交通拥挤问题,方便群众出行。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合理设置公交站点,市区线路公共交通站间距400米—800米,郊区线路公共交通站间距800米—1000米;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和站牌设施完整。

  出租车场(站)设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设置,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运出租车场站标志,有标识合理、明显的出租车停车线(位)或安装隔离护栏等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和站牌,站牌应标明线路名称、始末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名称等内容。

  (三)车辆安全及车容车貌。公交车、出租车辆设备的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车厢内必备设备齐全且性能良好;车身外观和车厢内卫生整洁,服务设施齐全完好;车身广告文明、规范,符合国家车身广告设置规定。

  (四)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河南省公交行业关键岗位服务规范》。车厢服务合格率、车厢整洁合格率不低于90%,公共交通车辆安全运行间隔里程不少于60万公里燉次。

  加强对公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驾驶员在运营中应持证上岗,仪容举止端庄大方,着装整洁,服务热情周到,标准用语文明,使用普通话;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运营安全。出租车服务资格证、运营证应按照规定固定、正确摆放;出租车从业人员了解本省、本市、本地的地理环境,熟知本地街巷道路路线和主要公共场所、单位、旅游点等的位置;不得无故绕行、拒载,严禁运送各类违禁物品,不得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公交车应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到站停车要靠边有序进站,不得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外上下车。

  (五)安全管理。制定公交、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责任追究制,确保运营安全和行业稳定。

  (六)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理顺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按有关规定明确管理机构职能、编制和经费。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监督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妥善处理举报案件。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合同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与司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实行收费公开制度,企业的各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方式要向司机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接受监督。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

  七、建筑工地管理

  (一)目标管理。制定建筑工地管理目标,建立建筑工地管理制度。省辖市80%、县(市)60%以上的建筑工地达到形象建设、文明施工的要求。

  (二)形象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封闭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封闭围档应使用硬质材料,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施工现场进口必须设大门,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大门上端应设门头,门头位置应设置企业标志;施工现场进出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临时设施搭建不得超过2层,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和美观需要;在建工程应采取密目式安全网维护,做到封闭严密牢固、颜色一致、整齐美观,脚手架钢管统一涂刷符合安全色标要求的颜色。

  (三)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要求,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沐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容器及盥洗等临时设施。城区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建筑物内施工垃圾按规定设置施工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八、住宅小区管理

  (一)制度建设。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新建住宅小区物业覆盖率达到100%。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全部投入使用,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工作标准,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二)共用设施设备。小区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正常。室外无架空管线,排水排污管道通畅,道路平整;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供电设备运行正常,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三)保安、消防、车辆。小区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完善,责任明确,管理有序。

  (四)环境卫生。小区环卫设施完备,垃圾日产日清。小区内道路等共用场地、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

  九、建设行政执法管理

  (一)执法活动。确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理念,严格依法行政,实行人性化执法、亲情化服务,畅通便民服务渠道,严禁粗暴执法。执法主体合法,在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落实。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获得执法资格后方可执法。完善执法责任和监督体系,推行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四公开”,畅通投诉应急渠道。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文书书写清晰工整。行政处罚备案及时准确,查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票据管理规范。

  (二)执法队伍建设。执法机构设置规范,人员配备、执法装备、经费保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管理需要。执法人员职责明确,以职定岗、以岗定责、岗责细化。建立思想政治、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内务管理、行为规范、业务学习等规章制度,台账规范齐全。队员执勤时着装规范,佩戴标志,举止端正,仪容整洁。开展经常性政风行风教育,严格遵守勤政廉政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测评满意率达到90%以上,省政风行风热线投诉每年不得超过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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