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2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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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21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省
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9〕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商务厅、工商局《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变化,我省部分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出现了一些影响稳定发展的问题。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我省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

  (一)坚持改革方向,巩固改革成果。工商体制改革和市场办管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解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在既定的政策框架内,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

  (二)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碍科学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解放思想,用开放和创新的思路和方法,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尽快步入自我发展的良性轨道。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生活。各级政府要关心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职工的生活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持职工生活水平基本稳定,解决好市场办管脱钩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切实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四)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多措并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解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问题的具体措施,各省辖市政府要负责协调督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按照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隶属关系,采取“一县一策”的办法,解决好影响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稳定发展的问题。

  二、主要措施

  (一)保持职工生活水平基本稳定。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人员经费(主要是工资部分)支出不足时,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人员生活水平基本稳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各地要采取政府救助或建立帮扶救助机制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及其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4月30日前,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理好2008年年底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问题,并确保2009年1月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交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缴纳能力而未缴或欠缴的,应限期补缴;对确因经营困难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满仍无力缴纳的,当地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将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补缴措施有力、成绩显著的困难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因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职工退休后增加的养老金支出,省级财政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人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重视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各地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2002〕8号)精神,按照困难企业参保办法,适当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先建统筹基金,暂不建个人账户;也可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豫劳社医疗〔2002〕27号)精神,参照当地困难企业参保的有关规定参保;对于已经出台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的地方,可采取由当地财政出资借款,或由财政、单位、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等方式,解决退休人员的大病统筹问题。

  (四)做好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可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对以往年度的欠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并在协议期内补足欠费。对与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

  (五)严格编制管理,杜绝违规进人。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按照“只出不进”的原则,从2009年1月1日起,除配备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外,不得增加新的工作人员。针对一些地方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人员多、负担重的情况,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化,减轻负担。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人员需要分流的,各地可通过行政调整、市场调节、双向选择的办法调出或转岗到其他单位;其正式在编的市场办管脱钩分流人员也可参照我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人员分流政策进行分流和安置。

  (六)进一步明确职能及收费问题。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是负责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从事市场服务和经营的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在从事市场经营服务过程中,可以按照政策规定合理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提供有偿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核立项,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市场情况予以核定。各级发展改革和商务主管部门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范围内,对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项目等可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三、加强领导和管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对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领导管理和维护稳定的责任,要协调相关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问题,确保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了解职工的实际困难,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予以妥善解决。

  各级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改革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和市场意识,经营管理好所属市场。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营造严守纪律、努力工作的良好创业氛围。要着力在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优化经营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引入市场运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股份制改造、以资抵债、转让、租赁、承包等办法盘活市场资产,促进稳定发展,尽快走上自我发展的良性轨道。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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