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4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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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49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
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9〕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国办发〔2007〕69号)精神,全面加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以下简称反拐)工作,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措施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反拐工作措施和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整合各类资源,完善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反拐工作顺利开展。

  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办法,为反拐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省、市、县级政府将反拐工作专项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3.加大对拐卖拐骗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等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省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重点地区的治理力度。

  5.充分发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反拐工作队伍建设。

  6.建立全省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二、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推动我省反拐工作深入开展,省政府决定建立河南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河南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工作方案》;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反拐工作;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的反拐工作;积极参与反拐工作国际、省际间合作;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省公安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妇联有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人大法工委、省法院、检察院、省政府外侨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工商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扶贫办、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郑州铁路局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各省辖市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协调机构。

  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反拐行动计划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的力度,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草案起草和修订完善工作,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一)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省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二)在全省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工作的认识(省委宣传部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文化厅、人口计生委、广电局、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三)省、市、县级政府将反拐工作专项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省财政厅负责)。

  (四)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省公安厅负责)。

  (五)在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识别犯罪、自我保护的能力(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六)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四、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省际合作等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确保到2012年年底,全省拐卖妇女儿童的发案数明显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和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省综治办负责)。

  (二)落实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省扶贫办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妇联配合)。

  (三)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妇联配合)。

  (四)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省司法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文化厅配合)。

  (六)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将其中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予以救助。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省财政厅、司法厅、卫生厅配合)。

  (七)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省公安厅负责,省综治办、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认真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广电局、工商局配合)。

  (九)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娱乐场所、旅店等地方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省交通运输厅、郑州铁路局负责,省公安厅、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省司法厅、公安厅负责)。

  (十一)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认真开展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的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把帮助易被拐卖人群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省综治办负责,省公安厅、民政厅、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二)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和我省有关的省际、国际间反拐工作,及时沟通、共享信息。与被拐卖妇女儿童主要流出地的省(区、市)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并上报国家反拐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五、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力争到2012年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尤其是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省公安厅负责)。

  (二)制定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配合)。

  (三)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省公安厅负责,省综治办、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口计生委、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四)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工商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五)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妇联配合)。

  (六)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省公安厅负责)。

  (七)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查询和跟踪作用(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六、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配合)。

  (二)制定有关救助、安置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公安厅配合)。(三)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省民政厅、团省委负责)。

  (四)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卫生厅配合)。

  (五)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六)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七)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提高相关技能(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八)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帮助其顺利回归、融入社会(省民政厅负责,省妇联配合)。

  (九)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返学和适应新的校园环境(省教育厅负责,省公安厅、民政厅、省妇联、团省委配合)。

  (十)对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经有关部门同意其在现居住地生活的,落实其婚育情况,将其列入常住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十一)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省民政厅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十二)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省民政厅、公安厅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三)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省卫生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十四)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省公安厅负责,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本方案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各成员单位和各省辖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我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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