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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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废止)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48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09〕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推动“科教兴豫”、“人才强省”战略实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的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二)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门项目。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对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招聘、研究生招录和成人专升本时采用适当增加分数或其他优惠办法予以优先录(聘)用。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要招考录用一定比例的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省级党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在城乡基层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暂未就业的,户口按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

  (三)组织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党政机关工作。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力度。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四)积极发挥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破除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所在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支持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和部分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在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加大事业单位用人公开招聘力度。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创新事业单位用人招聘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全省所有出现岗位空缺的事业单位都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进行公开招聘。各地要以基层事业单位为重点,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支持普通高校、职业技术院校、医院、广电、地质勘探等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自筹资金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七)加强创业教育,在高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创业实践训练,培育认定一批创业实践训练基地,帮助创业者积累创业实践经验。加强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不断增强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鼓励支持他们自主创业。

  (八)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等为高校毕业生进入园区创业提供便利,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促进就业创业财政资金,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投入,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高校建立科技成果创业孵化园区,帮助高校毕业生利用科技成果进行创业。认真落实有关扶持创业的税收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组织进入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九)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提供最高5万元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教育部门及高校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和课程设置,切实解决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尽快建设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就业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开展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活动;要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调查、信息发布、失业登记等制度,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日常招聘活动,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财政部门要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的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标准落实所涉及的各项政策补贴资金。

  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二)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践活动,大力组织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目的的就业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有条件的高校要建设高校毕业生实习实践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毕业生的岗位适应能力。

  (十三)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选择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三年行动计划,每年组织2万名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技能。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生活补助。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十四)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十五)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十六)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十七)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利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九)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宣传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先进集体以及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先进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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