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9〕6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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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9〕64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9〕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制定的《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为规范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提高运行效益,推进治污减排工作,决定2009年在全省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根据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为载体,以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充分发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治污作用为重点,以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为目的,全面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确保达标、稳定、规范运营,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优良环境。

  (二)工作目标。

  1.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规范。全省所有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全部实现达标、稳定运营。污水收集能力进一步提高,城市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符合要求,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污泥处置规范。所有生活垃圾处理场达到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Ⅱ级及以上标准,配套设施和设备齐全,垃圾收集能力进一步提高,城市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监管到位。

  2.污水垃圾处理费应征尽征,运营经费保障到位。征收管理机构、机制健全,责任落实。2009年年底前,按照新核定的征收底数,全省城市及县城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90%,自备井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75%以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达到70%。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各省辖市、县(市)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设施运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3.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管理规范。运营机制有效、协调,产业化程度高。运营单位全部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人员配备到位,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全部经过业务培训,全员持证上岗,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等资料完备。

  4.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设施新增和改建、续建项目按计划节点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按期完成。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有关项目6月底前全部完工;新增1300亿元中央投资有关项目4月全部开工建设,年底前全部完工。

  二、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行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营标准、设施设置标准、技术规范、关键岗位操作规程、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运营成本核算办法、监测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运营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清除管理死角,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应环保和经济发展需要。

  (二)提高运营单位专业化管理水平。各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做好运营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抓好岗位操作等具体实施环节,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及时完成经营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确保设施达标规范运营。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降低运营成本,严格控制岗位人员数量。

  (三)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自动监控系统。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视频设备安装,实现省环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污水处理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年底前实现对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

  (四)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加强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污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新建和改造城市排水设施要实现雨水、污水分流,减少水资源污染。

  (五)完善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各省辖市、县(市)要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系统,积极推行“村集中、乡镇运输、县(市)处理”的做法,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范围,提高收集处理能力,提高垃圾处理场运行负荷率。

  (六)加快污水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和第二轮污水处理厂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进入社区、厂矿等支线、毛细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确保污水管网建设与新城区建设、老城区改造同步完成,提高污水收集能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省辖市污水处理厂脱氮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豫建函〔2009〕63号)规定的计划节点要求完成脱氮升级改造工程;要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有关我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尽快形成施工高潮,切实形成实物工作量,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制度,加强对中央补助投资的监督,严禁滞留、挪用;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要求和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省辖市第二轮污水处理厂和县(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要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善垃圾处理场的渗滤液收集、防洪沟、截污坝、进场道路、防护网(墙)、地下水监测等设施。已经投入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要按照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要求,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具备条件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中水回用工程和管线建设。

  (七)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调查基础上重新核定各省辖市、县(市)实际用水量及结构、污水处理费征收底数,分类制定标准。各省辖市、县(市)要建立健全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完善征收机制,落实征收责任,提高征缴率。对长期拖欠、拒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台账,完善月报制度,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征收率。要加强对自备井的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配套输水工程建设,研究提出项目安排与关闭自备井挂钩方案。

  (八)规范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要按照市场化、产业化、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创新运营模式。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实行特许经营。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推进其实现企业化管理。

  (九)加强政府支持和服务工作。各省辖市、县(市)要严格实行运营经费保障制度,保障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征收的处理费必须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自有财力和省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统筹解决。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国家和我省专项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资金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及污水垃圾处理质量相挂钩制度,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下达。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大对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环保部门要尽快对各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成分进行检测,提出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设备供应商反映有关情况,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加强售后服务。

  (十)建立完善运营监管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和政府首长负责制、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绩效评比等考核办法和标准,开展绩效考核评比工作。加强对运营单位劳动定员、安全生产、关键岗位操作、成本核算、水质化验、污泥处理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慢、没有按照要求形成新增实物工作量、地方配套资金没有按照项目建设节点计划到位的,要通过下发督查通知单、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建成后未投用或者运营管理差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监管。对省确定的运营管理示范性单位要严格监督,不能起到示范作用的要通报批评、取消资格并限期整改。对污水处理厂建成的自动监控设施要明确正常运行时限要求,尽快做到实时监控;对企业偷排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要加强监管,对严重超标排放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的,要按照污染事故处置;对治污设施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特别是人为逃避监测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部分负荷率偏低的污水处理厂接收处理工业企业污水的,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对污水处理厂检修停运实行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制度,因紧急事故停运的要及时上报。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负责活动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研究制订有关具体标准和考核办法,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各省辖市、县(市)政府在省有关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面负责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对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审查和资金安排。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排水水质的监督监测和垃圾处理场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负责建设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支持。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以及国家和我省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监管、激励和保障制度。对因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停运或处理不达标的,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监察部门要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四、时间安排

  活动自2009年4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各省辖市、县(市)要利用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对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营造积极参与活动的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要层层动员,提高认识,明确要求,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入了解活动的目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为活动取得实效奠定基础。

  具体实施阶段:2009年5月至10月。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总结评比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在各省辖市、县(市)自查和总结基础上,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评估,并逐步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各省辖市、县(市)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本市、县(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得力,奖惩分明,切实可行。各省辖市、县(市)要于2009年5月10日前将工作机构成立情况和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规范运营作为各级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省辖市、县(市)要把工作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工作任务明确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逐级负责,层层落实。各省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所属县(市)活动开展情况的跟踪和督促检查。

  (三)加强部门合作,加大督查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要组成6个联合督查组,由厅级干部带队,分组包片定期到各省辖市、县(市)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督查结果定期向全省通报。

  (四)建立报告制度,强化信息沟通。各省辖市、县(市)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工作做法、工作经验、技术研讨等方面的活动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网站、简报等形式,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经验和做法。

  (五)加强舆论监督,动员公众参与。各省辖市、县(市)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举办广场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及我省有关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倡导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增强群众的环境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权益意识。完善和疏通公众参与的渠道,调动和发挥群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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