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0〕6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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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0〕64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0〕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精神,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农村环境问题关系到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任务;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破解环境容量约束,加快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持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有力保障;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

  (二)农村环境形势严峻。近年来,围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省不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通过采取推进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和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建设农村乡镇垃圾转运设施、推进农村规模化养殖、发展农用沼气、引导农民改厨改厕改圈等一系列措施,有效遏制了农业面源污染进一步加重的趋势;建设了一批循环农业试点和生态示范村,改善了部分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省是传统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目前仍有6000多万人口生活在农村,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城市污染工业项目特别是重污染工业项目逐渐向农村转移,“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在个别地方死灰复燃;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农副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由此造成新的污染日益突出;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中化肥、农药以及新的化学品用量居高不下,直接危及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人居环境“脏、乱、差”现象还比较普遍,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排放增多,畜禽粪污以及秸秆等处理率低,农村面源污染加剧。此外,农村环境保护政策不尽完善、环境监管相对缺失、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普遍存在。目前,我省农村环境呈现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的局面,形势十分严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相结合,着力推行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良性互动,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规划引导,有序推进,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安全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和农村自然生态保护等工作。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环境综合整治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创新机制,增加投入。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和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制约,优化整合各类资金,加大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融资机制。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五)主要目标。到2012年,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全面改善,解决2200万人口的安全饮水问题;全面查清全省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较好效果,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占农作物面积的比例达到70%以上,化肥有效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农药有效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秸秆焚烧得到有效控制,畜禽粪便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达到600个以上;顺利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5%,适宜发展沼气的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30%以上;平原农区防护林网、农林间作控制率在95%以上;继续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省所有建制乡镇和国有农场配备垃圾中转站和运输设备,各县(市、区)全面建设“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农村工业污染得到有效防控,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工作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有所增强,农民生活和生产环境进一步改善。

  到2015年,粮食生产核心区基本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遏制,10%的县(市)达到省级生态县(市)标准,建成500个省级生态乡镇、3000个省级生态村,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迁安村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率先创建生态村;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公众环保意识明显增强,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重点任务

  (六)全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结合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优先解决粪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石油类及重金属等指标超标问题。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科学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根据不同供水方式采取保护措施。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消除保护区内固体废物等污染隐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七)严格防控农村地区工业污染。结合村镇体系规划,调整优化农村产业布局,引导农村地区符合产业聚集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构建循环经济链条,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快中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污染物集中治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提高粮食生产核心区、菜篮子基地等区域工业企业的环境准入条件,坚决防止发达地区和城市落后产能向农村转移,杜绝“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在农村死灰复燃。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和产能过剩项目在农村地区建设,加强对农村地区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加大对皮革、造纸、肉制品、淀粉加工、酿造等农副产品加工业的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

  (八)切实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各级政府要依据当地环境容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鼓励建设养殖小区,引导养殖业适度规模化集中发展,坚持种养结合。以综合利用优先为原则,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粪便还田等措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大力推广干湿分离、厌氧处理等清洁生产技术,提高畜禽养殖污水处理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生产和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从事网箱、围栏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禁止向湖泊、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九)加快推进粮食生产核心区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抓好相关环保措施的落实,控制面源污染。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精准施肥和缓释、控释化肥等技术。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和科研开发,切实提高化肥、农药、水的利用效率。推广废弃物资源利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等技术。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充分利用农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能力。

  (十)深入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加快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提高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产业基础较好的乡镇和移民新村、迁村并点的中心村、规模较大的村庄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周边村镇的生活污水要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村镇体系规划,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建设县(市)垃圾处理场、乡镇垃圾处理场(中转站)、村庄垃圾中转场、垃圾场(站)等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对交通不便的山区边远村庄,可根据地形特征,采取填埋、堆肥等垃圾就地处理方式。对塑料袋、农膜、农药瓶、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有害垃圾,县(市、区)、乡镇要定期收集处理。建立完善中转运输运营机制和卫生保洁制度。

  (十一)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有序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以建制村为基本单元,鼓励连片村庄统一整治。到2012年年底,建制镇和乡政府所在地要率先完成整治工作并实现达标验收。采取有效措施,优先治理位于丹江口库区周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等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范围内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农村集中新建住房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小学校、旅游景点及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要建造无害化卫生公厕。在农村大力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综合利用畜禽养殖粪便、农作物秸秆,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十二)稳步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土壤特别是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价,建立适合河南省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优先解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粮食生产核心区、矿产资源开发区等地区的土壤污染问题。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实施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十三)继续推动生态示范创建。按照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积极开展生态创建活动。以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为重点,推进生态产业体系建设;以节约能源和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为重点,推进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物减排为重点,推进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以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建设;以创新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提升环境保护能力为重点,推进高效、稳定、配套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以增强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意识、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重点,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十四)积极保护农村自然生态环境。坚持农村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旅游、林业等资源开发活动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环境管理,努力遏制人为生态破坏。积极开展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继续开展林业生态省建设,加强村庄、庭院、廊道绿化和农田林网、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提高农村绿化覆盖率。完善村庄排水设施,抓好农村河道、沟渠、坑塘综合治理。结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地区河塘清淤整治,提高水生态功能。加强对外来入侵有害生物、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保持农村地区生态平衡。

  四、保障措施

  (十五)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制定完善有关土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加强农村环境监管,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和运营机制。对省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及工程沿线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十六)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政府资金主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自主投入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落实“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尤其要加大农村环境监测和农村水环境保护投入,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政府资金实行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投入方式,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市)、乡镇、村给予适当奖励。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环保部门的排污费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专项资金要向农村地区倾斜。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发动农民自愿筹资筹劳,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十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环保工作,逐步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建立完善乡镇环保监管制度,在重点村设立环保专干,形成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基层环保力量建设。按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乡镇政府要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质量预警监控体系。

  (十八)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加大对环保科技的资金投入,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鼓励高效、实用的垃圾、秸秆、粪便的综合利用以及农用化学品减量化、农村污染综合防治等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大力推广应用经济、适用、安全的农村环境保护技术。

  (十九)加大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文明理念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制定村规民约,从搞好庭院卫生做起,引导广大农民形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认真抓好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

  (二十)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工业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农村环境保护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抓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畜牧部门负责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管理工作,突出抓好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转化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卫生部门负责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气象部门负责加强农用天气预报,指导在适宜天气条件下施肥、灌溉和喷药。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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