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1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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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5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
调查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1〕1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确保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及各项环保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更新调查的重要意义

  为充分利用2007年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成果,按照国务院污染减排工作统一部署,定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开展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旨在全面摸清2010年工业、农业、生活(含机动车)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及分布情况,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及各项环保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国家将依据2010年更新调查数据确定各地“十二五”污染减排基数,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省政府将依据2010年更新调查数据确定各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基数,与各市政府签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污染减排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2010年全省更新调查工作是做好“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证,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更新调查的主要内容

  我省2010年更新调查范围涉及4个领域、2万余家重点调查单位,调查内容包括水污染物12项、大气污染物6项以及工业固体废物等多个类别。更新调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查范围

  工业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二)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其中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指标;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指标;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指标;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环保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三)调查方法

  工业源采取重点企业发表调查与非重点企业按比例估算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城镇生活源采取以市为基本调查单位,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区域排放量的调查方法;农业源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逐个发表调查的调查方法,其余采取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排污强度核算排放量的调查方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取逐个发表调查的调查方法。

  三、确保更新调查工作进度

  2011年2月底前,县级完成入户调查及数据采集、录入、初审及上报工作;2011年3月20日前,市级完成现场核查和数据汇总、审核、上报工作;2011年4月15日前,省级完成现场核查和数据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各市要按照更新调查时间节点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进度,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更新调查范围包括工业、农业、生活(含机动车)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方面,面广源多,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市要建立政府组织领导,环保部门牵头,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统计、畜牧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更新调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专项经费,认真抓好落实。要明确更新调查的主要内容,既全面把握,又突出重点,确保数据质量。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更新调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汇总、审核和上报更新调查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调查;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有关情况的调查;农业、畜牧部门负责配合有关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调查;统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有关基础数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协作,确保顺利完成更新调查任务,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打好基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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