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1〕6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1〕67号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

豫政〔2011〕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一)通过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规划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建立健全投资带动就业的机制,促进项目投资与带动就业相结合,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二)通过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扩大就业。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聚区发展,提高就业承载能力。把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承接产业转移和优化结构升级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千方百计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三)通过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加就业。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产业和人口向城镇集聚的过程中,构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在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同时,大力推动现代物流、金融、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旅游、体育、医疗卫生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不断扩大相关产业的就业规模,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四)通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吸纳就业。通过现代化农业体系的培育和建设,形成农、工、贸紧密衔接,产、加、销融为一体,多元化的产业形态和多功能的产业体系,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五)落实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放宽中小企业登记、名称核定、出资额、经营场所等限制条件,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结合,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养老服务和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扶贫等基层岗位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城镇或新型农村社区就业。

  (八)统筹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门项目。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工作,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特岗计划”、“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等专门项目。统筹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和为县以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录的、定向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等工作。

  (九)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十)做好专门项目结束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我省省直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省辖市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在城乡基层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暂未就业的,户口按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落实廉租房政策,为留在当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廉租房服务。配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工作人员,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与经办人员10000∶1的比例,优先从参加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项目期满的人员中选用。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一)落实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良好环境。

  (十二)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 信用社区建设 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等与大学生各类创业比赛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

  (十三)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各高校要结合就业形势,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范围,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素质。深入开展创业教育示范校评选活动。各地创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以创业意识培训、创业实训和开办企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把创业培训与创业课程体系相结合,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创业意识培训每人200元、创业实训每人200元、开办企业培训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十四)加强创业服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十五)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接续工作。

  五、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六)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七)明确见习单位,提供见习服务。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继续组织实施“三年六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为见习学生提供免费就业信息、人事档案托管等各类就业服务。

  (十八)落实见习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和进退机制等,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人均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见习单位提供的基本生活补助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并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见习单位要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十九)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高校毕业生或安排其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二十)加强就业指导。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结合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组织辖区内各类企业送岗位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扎实有效的就业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各高校要根据人才需求状况,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提高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十一)强化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体系。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二十二)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管理,及时发布各类用人单位的就业信息,提高就业信息的有效性。

  (二十三)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各地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实名制,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享受待遇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二十四)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所在地高校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情况,将其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

  (二十五)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十七)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特别是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评先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各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和精神风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