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1〕7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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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11〕74号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1〕7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强污染减排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中原经济区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我省“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十二五”污染减排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把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各项工作,2010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比2005年分别下降14.02%和17.59%,圆满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环境质量得到不断改善。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经济增长方式较为粗放,资源消耗型产业比例偏高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排污总量仍位于全国前列,环境质量距离国家标准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刚性增加,我省面临的环境压力和减排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从总体上看,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资源环境问题将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十二五”期间,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不仅是完成约束性指标的硬性任务,更是破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腾出环境容量,保障和支撑中原经济区建设,探索走出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道路的重要着力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不断强化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完成全省污染减排任务。

  二、“十二五”污染减排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作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腾出环境容量、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重要途径。通过提升工程减排能力、拓展结构减排空间、挖掘管理减排潜力,强力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33.5万吨、13.61万吨、126.9万吨、135.6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9.9%、12.6%、11.9%、14.7%。

  (三)工作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不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现状、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承载能力、减排措施潜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减排目标任务,实施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

  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把握污染减排年度计划与五年总目标的关系,分步实施各项减排措施;优先推进对削减排污总量、改善环境质量成效明显的重点减排工程。腾出容量,保障发展。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通过削减排污总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腾出环境容量,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

  三、强力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重点工作

  (一)持续工程减排,提升减排能力

  1.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建设“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市、县(市)、重点乡镇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管网,增加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350万吨以上,使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至85%以上,30%以上的重点乡镇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有产业集聚区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实现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着力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提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脱氮除磷能力,位于国家重点流域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进一步改善河流水体水质;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镇生活再生水回用率提高至20%以上,污泥全部做到无害化集中处置。

  2.深化工业企业工程治理减排

  重点推进造纸、化工、淀粉、制革、食品加工、发酵、医药等高耗水行业工艺技术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全面推进电力行业脱硝工程建设,对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低氮燃烧效率低下的现役燃煤机组进行更新改造,单机容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脱硝效率必须达到70%以上;取消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进一步提高综合脱硫效率;新建燃煤机组必须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

  推进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焦炉煤气脱硫,石油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有色冶炼行业低浓度二氧化硫治理和制酸尾气深度治理等工程建设。对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

  3.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重点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及农村能源沼气化。到“十二五”末,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成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畜禽粪便资源化率达到95%以上。

  4.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

  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逐步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运营汽油车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运营柴油车(即黄标车);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逐步推广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全面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格二手车转入条件,控制机动车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二)强化结构减排,拓展减排空间

  加快淘汰电力、煤炭、建材、钢铁、有色、化工、造纸、发酵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并结合实际,制定符合国家规定和我省情况的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从严制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新建项目总量指标原则上从行业内等量替代解决;对环境质量较差、环境容量超载的重点区域、流域,实行总量指标减量置换,通过总量指标的替代置换,促进相关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进一步拓展减排空间。

  (三)深化管理减排,挖掘减排潜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强化督导,推进各项减排工程建设,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对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充分发挥减排效能。加快制定并实施流域排放标准和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促进工业企业全面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充分利用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环保“黑名单”、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境管理制度,防止并纠正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暂停对该地污染治理、生态恢复以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督导排污单位强化自身管理,强力推进清洁生产,实施工艺改造和装备更新,逐步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四、健全完善“十二五”污染减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考核

  各级政府是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完善污染减排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和考核,将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府绩效管理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和企业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坚决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实施部门联动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减排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污染减排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计划制定以及核查核算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替代、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污染减排的产业政策和规划;省监察厅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和对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行政问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定及督促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配套管网、中水回用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以及垃圾渗滤液的治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污染减排的财政资金保障和专项资金落实;省统计局负责提供污染减排核算所需的有关统计数据;省环保厅、公安厅、质监局负责研究制定二手车转入标准和机动车环保标志、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等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省公安厅牵头,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配合,负责落实机动车报废制度,确保全省机动车减排任务完成;省农业厅、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河南电监办配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机组的优先上网制度和脱硫脱硝电价扣减制度;省科技厅负责加强科技攻关,推进先进污染减排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其他各部门按照污染减排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减排工作。

  (三)完善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污染减排长效机制,综合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十二五”期间,要加快推进污染减排立法工作,为污染减排提供法律支撑,使污染减排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制定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金融和投资政策,依法足额征缴排污费,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完善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电价、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推行绿色信贷制度,根据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促进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推行绿色证券制度,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化解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省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推动企业减排由强制行为向自觉行为转变,以经济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四)加大财政投入,拓展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为各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在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投入。省级财政每年从省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和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环保基础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减排领域,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

  (五)严格环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

  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排污总量指标预算管理体系,将新建项目排放总量指标与污染减排工作情况挂钩,在新建项目总量指标核定时坚持多减多核、少减少核、不减不核的原则;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及减排管理体系,组建省级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技术中心,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成为企业和群众的自觉行为,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污染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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