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1〕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职业介绍和非法用工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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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职业介绍和非法用工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1〕73号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职业介绍和非法用工
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豫政〔2011〕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我省一些地方发生“黑职介”、“黑劳工”违法案件,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为有效打击劳动用工违法犯罪活动,经省政府同意,9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职业介绍和非法用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11〕142号),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2个月的打击非法职业介绍和非法用工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劳动用工违法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从全省的情况看,有的地方还存在排查重点不够突出、打击力度不够大、违法案件处理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入推进专项行动有效开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打击非法职业介绍和非法用工的紧迫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大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尽快彻底根除“黑职介”、“黑劳工”这一社会毒瘤。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集中解决问题、突出打击重点、巩固专项行动成效的意见和措施,对专项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劳动用工违法案件排查针对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打击非法用工、取缔非法经营,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深入排查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一要突出排查对象。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重点排查“黑职介”非法职业介绍违法犯罪和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以下简称“四小企业”)非法用工违法犯罪活动;要重点排查全省城镇火车站、汽车站及其周边地的人力资源市场、非法职业介绍现象和乡村的“四小企业”。二要突出排查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排查中要坚持做到“五查”、“四不放过”,即在执法检查中做到:查企业无照经营情况,查企业违法用工情况,查非法职业介绍情况,查黑色利益链条,查监管缺失问题。在个案查处中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智障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不放过。三要突出责任追究。对排查确认的违法事实,要及时果断予以处置,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做到“三个严惩”: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要依规严惩;对涉及犯罪的,要依法严惩;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惩。

  三、明确职责,依法依规推进专项行动扎实开展

  各地要以县(市、区)为责任单位,组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组。要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负责,协调联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对“黑职介”非法职业介绍和“四小企业”非法用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拐骗和拘禁劳动者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把专项行动与开展“打四黑、除四害”活动相结合,抓紧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加紧审讯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彻底查清并斩断“黑职介”、“黑劳工”输送链问题。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及时提供临时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要做好护送返乡工作或通知其家属、单位接回,对确实无家可归的要妥善安置。残联要做好残疾人认定等工作。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监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对拒绝纠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检查组要分区分片,充分发挥和依靠乡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协调配合,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企业、乡村企业和城乡建筑工地等劳动场所进行认真排查。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为受害人提供一切可能的救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经济补偿、护送返乡等工作,保证每位受害人得到妥善安置。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综合治理,着力强化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劳动用工监管制度,建立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劳动用工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各地要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立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四小企业”的日常监管;落实农民工维权告知制度,畅通农民工救济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快速反应处置能力。通过综合治理,形成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和完善的劳动用工监管体系,切实使劳动者得实惠、企业得发展、社会得和谐。

  省政府将于近期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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