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2〕1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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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2〕13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
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12〕1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商局、河南电监办等部门联合制定的《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工商局 河南电监办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中原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省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贾鲁河郑州段,惠济河开封段,卫河、共产主义渠新乡段,省辖黄河流域灵宝段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郑州、开封、新乡、三门峡市政府要根据2012年政府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要求,深入调研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整治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重点任务是: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对影响水质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深度治理;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大企业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整治实施方案报经省环保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贾鲁河郑州段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达到60%以上,惠济河开封段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达到60%以上,卫河、共产主义渠新乡段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达到60%以上,省辖黄河流域灵宝段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达到60%以上。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2月2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2月底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整治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厅审核备案。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各有关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郑州登封阳城工业区、洛阳吉利科技园区、安阳县水冶镇、平顶山鲁山县梁洼镇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郑州、洛阳、安阳、平顶山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整治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重点任务是:对区域内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实施深度治理,达到我省行业相关排放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整治实施方案报经省环保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郑州登封阳城工业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达标率达到60%以上;洛阳吉利科技园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达标率达到85%以上,二级标准达标率达到60%以上;安阳县水冶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达标率达到60%以上;平顶山鲁山县梁洼镇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2月20日前,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整治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厅审核备案。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2月底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在环评文件未批复前不得生产或者建设。对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并及时办理验收手续。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4月底前,应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对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和电监部门负责落实。

  各有关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涉重金属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环境综合整治。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组织对本地涉重金属行业进行排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基本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橡胶行业综合整治。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组织对本地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橡胶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影响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酒精、橡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分别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和环境管理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化肥行业综合整治。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组织对本地化肥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化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2月20日前,完成相关行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2年2月底前,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并印发相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分别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2012年4月底前,应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各省辖市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者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者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从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道路,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要实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健全整治工作机构并充实力量,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要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将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据实上报省环保厅审核备案,并于每月25日前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及时报送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定期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通报情况作为年底省政府考核各地环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之一。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建立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对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河流采砂行为进行整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工商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要抄送当地工商部门。

  电监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注重宣传,强化监督。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于2012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先进,督促落后,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2012年12月上旬组织对全省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任务未完成,严格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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