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5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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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57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2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
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豫政办〔2012〕5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号)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确保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要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汇总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年度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

  一、着力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体系

  (一)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1.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煤炭、建材、化工、纺织等传统产业。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进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2.支持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产业集聚区集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负责)

  (二)大力发展低耗能、高附加值产业

  4.发展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及高成长性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5.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6.发展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轻工、新型建材等高成长性产业。(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7.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电监办负责)

  8.建设大型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机组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煤层气、工业余热余压等发电机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9.合理布局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背压式热电机组,实现能源梯级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电监办负责)

  10.推进煤炭绿色化利用,推广应用煤炭洗选、气化、清洁燃烧、醇醚替代燃料等技术,减少原煤直接使用比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1.实施“气化河南”工程,逐步淘汰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低效煤气发生炉,加强城市燃气管网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2.推进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加大以农村沼气为主的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力度,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农业厅、电力公司负责)

  二、把好项目建设源头控制关口

  (四)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

  13.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14.坚持高标准建设产业集聚区,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15.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信贷投放。(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河南银监局负责)

  16.认真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财政厅、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17.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8.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9.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杜绝敞开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等现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事管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20.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落实先进能耗标准和合理利用能源的重要措施。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负责)

  21.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省辖市、县(市、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2.节能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3.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省环保厅负责)

  24.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环保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水利厅、电力公司、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5.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编制区域、流域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业规划时,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八)健全项目建设部门联动机制

  26.健全项目建设联审联批制度,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沟通衔接,协同把好土地、节能、环保、信贷和产业政策关口。(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商务厅负责)

  27.落实项目建设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简化相关程序,完善项目落地条件,力争早开工、见实效。(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8.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

  (九)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29.重点淘汰炼钢、炼铁、焦炭、水泥、化纤、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铅酸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30.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负责)

  31.制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2.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33.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严格控制新建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有虚假淘汰行为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负责)

  (十)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和工艺

  34.制定公布我省限期淘汰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目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负责)

  35.对生产和销售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能耗高、污染重落后设备和产品,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河南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负责)

  36.对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限期更新改造或淘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37.对不按期淘汰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耗能高、污染重落后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质监局负责)

  (十一)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38.每年组织开展“两高”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检查,督促各地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9.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淘汰落后产品与产品提档相结合,引导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发展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产品结构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40.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和转产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41.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县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提高考核分值比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二)加快节能重点工程建设

  42.实施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事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抓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43.实施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农业厅、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强力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

  44.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省环保厅负责)

  45.推进重点排污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中水回用和清洁生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46.以猪、牛、鸡三大类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省畜牧局牵头,省农业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47.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推进火电、有色金属、钢铁、焦化、建材企业脱硫脱硝治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电监办、省质监局负责)

  48.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程。(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监管局负责)

  49.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五)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50.改造提升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强化脱氮除磷,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以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人口大镇等为重点,再建设一批污水处理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环保厅负责)

  51.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扩容改造,全面完成县城以上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开展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商务厅、环保厅负责)

  (十六)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52.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负责)

  53.省财政安排资金并制定管理办法,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十七)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54.重点推进电力、煤炭、有色金属、钢铁、化工、石油石化、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河南电监办、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55.在有色金属、钢铁、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建设一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56.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负责)

  57.制定发布“两高”行业节能减排技术规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58.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59.对火电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电监办负责)

  60.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改造,新建烧结机必须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61.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八)强化建筑节能降耗

  62.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63.抓好新建建筑节能,从建筑节能市场准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房屋销售等关键环节入手,凡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的,一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64.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集中采暖按供热计量收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65.加强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一体化、规范化、规模化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事管局负责)

  66.推广智能楼宇节能控制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事管局负责)

  67.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逐步推进高耗能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事管局负责)

  68.推广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保温结构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69.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70.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九)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71.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加快不停车收费系统等智能交通工程建设。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交优先通行制,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系统,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72.加快郑州、洛阳等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统建设。积极推进郑州、新乡、许昌等地公路甩挂运输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73.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环保厅、财政厅、公安厅、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74.推进省内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建设,完善车用天然气加气站网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负责)

  75.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郑州、开封、洛阳等城市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76.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机动车准入规定,严格限制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入我省。(省环保厅、公安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负责)

  77.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因地制宜推广以沼气、焦炉煤气等合成天然气和生物柴油等替代汽车燃料技术,发展混合动力和纯电动汽车,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负责)

  78.开展公路、机场、码头、车站等节能改造。(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79.开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方式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区供热计量改造,实施未达标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和中央空调、电梯、风机、水泵、灶具等设施节能综合改造,鼓励使用冰蓄冷和吸收式热泵供暖技术。实施公共机构节水改造工程。(省事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80.推进公务车改革,严格控制公务车数量,加强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省事管局牵头,省财政厅负责)

  81.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完善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省事管局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十一)做好商贸流通业节能减排工作

  82.推动商业企业(市场)开展照明、空调、电梯、冷藏及其他耗能设备节能改造。引导宾馆、饭店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削减污水、垃圾及废气排放。(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83.以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开展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执法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84.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逐步建立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环保厅、农业厅负责)

  85.在洗浴、洗染、洗车、美容美发等高耗水服务行业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二)开展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86.在井灌区因地制宜实施“以电代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厅、水利厅、电力公司负责)

  87.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淘汰老旧农用机具。鼓励农民使用电力、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省农业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88.逐步推进乡镇和农村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9.结合建材下乡,在农村推广应用保温、省地、隔热新型建筑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负责)

  90.以解决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和污染突出问题为重点,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积极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运行机制,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财政厅负责)

  91.以稻区为重点,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92.加大丹江口库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淮河、黄河、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每年确定工作重点,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千里河道治理工程,推进贾鲁河郑州段、惠济河开封段、卫河河南段、北汝河平顶山许昌段等重点河段综合治理。在部分重点防控区域实施受污染土壤、场地、河流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以郑州、洛阳、三门峡、平顶山市等为重点,加快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93.以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为重点,开展千家企业(单位)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加强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水平。每年组织开展千家企业(单位)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和单位予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实行强制能源审计,督促限期整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统计局、河南银监局负责)

  94.中央在豫企业、省属企业要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

  (二十五)深化循环经济试点

  95.加强循环经济试点动态管理,开展试点评估考核,推广循环经济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制定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城市餐厨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推进安阳安西、鹤壁宝山等特色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开展邓州、固始等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发展试点,支持郑州创建国家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许昌创建国家级“城市矿产”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六)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

  96.依托我省有色金属、煤炭、非金属矿、农业和再生金属等优势资源,以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为载体,打造五大循环产业链。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通过引进关键链接技术,建设关键链接项目,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能量梯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七)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97.制定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支持利用秸秆生产饲料、肥料、食用菌、密度板、沼气和燃料乙醇等,解决由于秸秆废弃和违规焚烧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厅、畜牧局负责)

  98.制定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划,依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和有机肥工程,形成“养殖废弃物—沼气—有机肥—高效生态种植”循环产业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畜牧局、农业厅负责)

  99.支持漯河、周口、驻马店等市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厅、畜牧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资源再生利用

  100.合理布局“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完善回收处理网络,推进再生资源利用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101.培育一批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汽车轮毂等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开展工程机械、机床、矿山机械和办公用品等再制造试点,加强再制造产品流通和监管体系建设,引导再制造产业规范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质监局负责)

  102.加快构建以城市社区分类回收点为基础、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为枢纽、分类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支持郑州、漯河、商丘等市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103.全面推进工业、农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负责)

  104.在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高毒化学农药等领域开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环保厅负责)

  105.制定冶炼、化工、造纸、纺织、皮革、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审核指南。(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负责)

  106.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鼓励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07.加快火电、石油石化、化工、冶金、纺织、食品加工、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负责)

  108.加强城乡生活节水和雨水集蓄利用,推广应用节水器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

  109.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设平原农区节水灌溉示范工程。(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10.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11.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12.支持许昌、济源等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一)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113.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加快培育能提供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的总承包公司,建设郑州、洛阳、许昌、平顶山、南阳等节能环保产业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4.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咨询、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等节能环保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5.制定发布鼓励发展的重大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环保厅负责)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三十二)加大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

  116.在省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负责)

  117.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加快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主要污染物治理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118.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建设节能减排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研发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负责)

  (三十三)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119.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低热值余气发电、节能型矿用磨机等示范项目,促进我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减排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环保厅负责)

  120.加快促进半导体照明、高效电机等我省急需的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21.建设煤气化多联产示范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四)加快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122.制定发布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23.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余热余压回收等节能减排技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4.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负责)

  125.组织开展技术咨询、信息发布、宣传培训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推广节能减排技术与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6.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机关和学校等提供节能减排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在节能减排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和交流等方面的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健全节能减排政策体系

  (三十五)强化节能减排差别化管理政策

  127.实行差别化的产业政策,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支持鼓励类项目建设,严控限制类项目建设,禁止淘汰类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8.研究制定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9.实行差别化的能源利用管理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行范围,继续对电解铝、钢铁、铁合金、锌冶炼、水泥、电石、烧碱、黄磷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30.制定差别化的环境指标管理办法和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指标管理办法,开展环境总量预算,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六)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131.理顺煤、电、油、气、水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3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竞价上网试点,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负责)

  133.落实鼓励垃圾焚烧发电、余热余压发电和煤层气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河南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负责)

  134.推进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改革。制定并落实鼓励水资源重复利用的价格政策,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七)推进资源费和环保收费制度改革

  135.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36.修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率,扩大征收范围。(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37.研究制定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38.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财政厅负责)

  (三十八)完善节能环保财政扶持政策

  139.落实国家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市场占有率。研究建立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制度。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事管局负责)

  (三十九)落实节能环保税收调节政策

  140.落实国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41.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项目和产品(设备、技术)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142.落实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郑州海关、省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43.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地税局负责)

  (四十)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

  144.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实行鼓励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担保政策,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领域。积极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培育工作。建立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节能、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节能减排信息通报。(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负责)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一)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

  145.对电力、煤炭、有色金属、钢铁、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及电机、节能灯、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汽车等终端用能产品,参照能效领先水平设定具有引导性的“领跑者”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对达到行业“领跑者”标准以及入选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将“领跑者”指标与新上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十二)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需求侧管理

  146.改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安排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非化石能源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和生物质等发电上网。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发电上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负责)

  147.研究开展节能量和发电权交易。(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河南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负责)

  148.加快老旧输配线路和变电站改造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负责)

  149.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河南电监办负责)

  150.在洛阳、登封等城市和全省公共机构开展提前淘汰白炽灯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事管局负责)

  (四十三)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151.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负责)

  152.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负责)

  153.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154.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风险分担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十四)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155.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电监办负责)

  156.鼓励采用建设—经营—转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商务厅负责)

  157.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运营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五)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交易试点

  158.建设排污权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机制。在全省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在造纸、火电行业开展现有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及行业内交易试点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59.建设碳排放交易中心,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在火电、水泥、有色金属、钢铁等高耗能行业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六)规范节能环保认证管理

  160.推进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建立认证促进机制,鼓励省内企业积极开展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扩大我省节能环保产品社会知名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负责)

  161.加强能效标识市场监管,切实保证节能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加强能效标识宣传,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执法力度

  (四十七)健全节能减排法规体系

  162.推进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机动车尾气控制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规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农业厅、畜牧局、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163.适时修订《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164.研究制定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完善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业清洁生产、节约用电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政策。(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负责)

  (四十八)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

  165.加快节能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扩大标准覆盖范围。研究制定“十二五”节能减排标准编制规划,重点加快有色金属、钢铁、铁合金、化工、焦化、纺织、造纸等高耗能、高排污行业能耗和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负责)

  166.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耗能行业计量器具配备及节能监测(评价)等地方标准。(省质监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事管局负责)

  167.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建立满足实现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省质监局牵头,省环保厅负责)

  (四十九)强化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168.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省环保厅负责)

  169.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排污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省环保厅负责)

  170.列入国控、省控的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排污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其中火电机组、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要同时安装工况监控系统和排污超标预警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河南电监办负责)

  171.进一步完善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提升环境管理科学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省环保厅负责)

  172.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和环境监控平台建设,做好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73.加强综合利用认定监管,通过认定的火电、水泥等企业要逐步安装综合利用在线监控装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十)加强节能减排监察执法

  174.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75.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监察厅负责)

  176.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方,暂缓审批该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77.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未按规定取消烟气旁路以及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扣减脱硫电价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负责)

  178.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十一)推进节能减排能力建设

  179.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节能体系,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在整合省节能监测中心的基础上成立省节能监察局。积极推进市、县级节能监察机构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办、财政厅负责)

  180.完善省能源利用监测信息平台,对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能源利用状况实时监测,提升能耗指标预测预警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财政厅负责)

  181.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能源统计人员。(省统计局牵头,省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82.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83.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省质监局负责)

  184.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组建省级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技术中心和区域环境督查机构。建成一批污染源监控中心和省级机动车排放检测实验室,建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监测中心。建立健全农村环保和污染减排管理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编办、财政厅负责)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五十二)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185.合理分解各地节能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86.合理分解各地减排指标。(省环保厅负责)

  187.合理分解各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88.公布省直管试点县(市)2010年能耗指标。(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十三)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189.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90.探索并适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91.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92.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93.完善节能考核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94.完善减排考核办法。(省环保厅负责)

  195.继续做好地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工作。(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96.继续做好地区万元生产总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

  197.建立节能形势季度监测分析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98.建立减排形势季度监测分析机制。(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十四)严格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199.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监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负责)

  200.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范围,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监察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负责)

  201.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增强全民节能减排意识

  (五十五)加强节能减排教育培训

  202.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资源环境国情、省情教育,增强危机意识和节能减排意识。(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03.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学校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中小学生、幼儿从小树立节能环保的观念。各类高等院校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自身优势,突出特色,组织开展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省教育厅负责)

  204.各类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要发挥自身优势,组织职工开展岗位节能减排知识培训。(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十六)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

  205.把节能减排纳入重要宣传内容,每年制定实施节能减排宣传方案。(省文化厅、广电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06.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栏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级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07.组织开展每年一度的全省节能宣传月、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负责)

  (五十七)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208.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及省总工会、妇联、团省委、省科协、省军区后勤部负责)

  209.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省总工会负责)

  210.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十八)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211.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省事管局负责)

  212.每年组织开展能源短缺体验日活动。(省事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13.政府采购强制选择节能和节水产品。(省财政厅牵头,省事管局负责)

  214.合理控制政府机关用于能源方面的支出。(省事管局牵头,省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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