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1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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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163号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豫政办〔2012〕16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以下简称《部门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91号)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要根据《部门分工》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负责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确保落实到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省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年度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

  实施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

  1.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我省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48号),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进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能源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豫政办〔2011〕75号),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煤炭、建材、化工、纺织等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能源局、环保厅负责)

  3.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制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负责)

  4.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着力发展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5.推广应用煤炭洗选、气化、清洁燃烧、醇醚替代燃料等技术,鼓励发展小型联户沼气,重点支持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工业有机废水排放重点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在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发展户用沼气。积极发展生物质能,重点开发部分区域风能资源,开展全省太阳能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推广使用太阳能光伏电源,适度发展燃气和抽水蓄能电站,积极推进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省能源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气象局、河南电监办负责)

  6.实施“气化河南”工程,积极推广利用天然气资源,重点培育城市天然气市场,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7.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号),完善节能政策和标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8.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快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9.加快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建设。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事管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0.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的通知》(豫政〔2010〕27号),制定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实施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农业厅、林业厅负责)

  11.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的排放。(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负责)

  12.积极研发并推广应用控制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控制排放技术和替代技术,提高排放控制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

  13.加强资源再生利用,合理布局“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加强再制造产品流通和监管体系建设,引导再制造产业规范发展。(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4.研究制定垃圾分类和回收标准,提高垃圾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研发推广适合省情、规模适宜的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5.加强需求引导,严格工程技术标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延长使用寿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16.实施水泥、钢铁、石灰、电石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选择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替代产品或工艺进行推广示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负责)

  17.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畜禽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农田土壤碳贮存。(省农业厅、环保厅负责)

  18.加快植树造林,继续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开展林业品种选育,实施碳汇造林项目。(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9.积极增加农田、草地等生态系统碳汇。加强湿地修复恢复,积极探索生物固碳技术。(省农业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0.在火电、煤化工、水泥和钢铁行业实施碳捕集试验项目,积极探索实施二氧化碳捕集、驱油、封存一体化示范工程。(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科技厅负责)

  21.开展低碳试点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2.开展低碳园区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23.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负责)

  24.开展低碳商业、低碳产品试点,研究制定低碳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办法,开展相应试点,引导低碳消费。(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商务厅、旅游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5.加强对试验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研究制定支持试验试点的财政、金融、投资、价格、产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负责)

  26.研究制定低碳城市、园区、社区和商业等试点建设规范和评价标准。(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质监局负责)

  27.研究制定试验试点评价考核办法,对试验试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8.开展试验试点经验交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9.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0.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明确试点基本规则,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1.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证监局负责)

  32.制定我省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相关工作规范和认证规则。(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3.加强碳排放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资质审核,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负责)

  34.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研究和影响评估研究工作。(省科技厅、环保厅、科学院、气象局、统计局、质监局负责)

  35.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36.研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新技术。(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能源局负责)

  37.推进低碳技术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学院负责)

  38.完善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机制,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中介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科学院负责)

  39.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将其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完善相关学科体系。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普及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保厅、公务员局、气象局负责)

  40.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研究和专业科技研发队伍、战略与政策专家队伍、低碳发展市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41.建立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评价考核体系,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42.实行工作目标问责和奖惩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负责)

  43.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监管体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44.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适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根据温室气体排放统计需要,扩大统计调查范围,细化统计分类标准。(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45.实行温室气体数据上报制度,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46.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构建省、市、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定期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

  47.加强温室气体计量工作,做好排放因子测算和数据质量监测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环保厅负责)

  48.加强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能力建设,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和基础统计队伍。(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49.建立有利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资金投入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

  50.从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财政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

  51.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加快实施低碳化改造,推动低碳理念进机关、校园、场馆。(省事管局、教育厅负责)

  52.逐步建立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负责)

  53.制定钢铁、建材、电力、煤炭、石油、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交通、铁路、建筑等行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按照先进企业的排放标准对重点企业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研究确定重点行业单位产品(服务量)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54.选择重点企业试行“碳披露”和“碳盘查”,开展“低碳标兵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电监办负责)

  55.利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宣传引导,使低碳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省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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