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2〕16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及监管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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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及监管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162号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及
监管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2〕1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及监管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及监管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为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管,建立健全投资类企业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界定全省投资类企业的类型

  本方案中投资类企业是指工商登记名称中含有“投资”字样或工商登记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第一项经营项目中含有“投资”字样的企业,不包括投资担保类企业。目前,我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类企业分为四类:一是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二是商务部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性投资企业;三是证监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和证券、期货类投资咨询企业;四是省、市、县(市、区)政府投融资公司。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类企业分为两类:一是社会资本出资、开展实业和项目投资的小规模投资公司,二是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公司。

  二、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及监管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个重在”(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实践要领,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促进合规有序健康发展为目标,以防控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为重点,通过明确行业管理职责,加强部门信息沟通与联动,构建投资类企业运行全过程监管工作机制,培育壮大一批投资类企业,切实提高其投融资能力和服务水平,形成若干全国和区域投融资服务品牌,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

  ———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运营监管。建立行业发展自律组织,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对投资类企业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坚持整顿规范与发展提升相结合。以规范经营为切入点,集中整顿投资类企业,通过整改、清理、退出和兼并重组,促进投资类企业合规运作。同时,加强政策支持,发展壮大一批投资类企业。

  ———坚持分类指导和齐抓共管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在切实履行职责的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齐抓共管,协同促进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现有投资类企业的规范整顿和兼并重组

  根据我省投资类企业运行情况,将已注册登记的小规模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外地股权投资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作为风险防控和监管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一)排查归类。从11月1日—12月15日,各地要集中开展行动逐个检查投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做到不留死角。对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类企业,以主管部门为主,工商、金融部门配合开展检查;对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类企业,以工商部门为主,发展改革、金融部门配合开展检查。通过检查,全面了解投资类企业现状和风险隐患,并将投资类企业归为合法合规运作、超范围经营、长期不开展业务、不具备现行法规要求条件或运作不规范、有明显违规募资或为违规募资服务五种类型。各职能部门排查结束后,将排查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

  (二)整顿规范。根据排查归类结果,对非合规合法运作的投资类企业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整顿规范,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隐患,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1.对超范围经营的投资类企业,由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的投资类企业,工商部门要在年检及日常监督检查时,劝其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

  3.对不具备现行法规要求条件或运作不规范的投资类企业,要限期整改。对经严格审核不具备现行法规要求条件的投资类企业。且拒不变更经营范围的,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外地股权投资机构不得在我省设立分公司。

  对《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前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要按照《办法》对其进行规范整顿。对整改符合《办法》要求的股权投资机构,督促其及时备案;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股权投资机构,劝其退出股权投资领域。

  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要对运作不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后合格并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十部委印发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尽快为其办结备案手续;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劝其退出创业投资领域。

  4.对明显涉嫌非法集资的投资类企业,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公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三)兼并重组。鼓励小规模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兼并重组。通过加强政策扶持,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的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品牌企业,形成一批投资能力强的投资企业。

  四、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

  (一)加强分类指导和日常监管。根据部门职责,按照谁审批(或备案)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相互配合,对投资类企业运作进行日常跟踪监管和关键环节重点监管。

  1.加强政府投融资公司偿债风险管理。对省级政府投融资公司,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在摸清资产负债情况的基础上,对负债(包括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融资等)到期偿还能力进行预估,确保按期偿还。各投融资公司在债券存续期内的资产重组和主体变更必须依法合规进行,避免出现偿债风险,引起债券市场波动。资产负债率较高的投融资公司要积极采取措施,依据资产状况,合理安排融资进度和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负债率。

  2.严格小规模投资公司准入审查和经营检查。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时要严格审查核查,适当提高开展实业投资和项目投资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公司首期实缴资本额不得低于20%;加强注册资本实缴管理,防止虚增注册资本金;加强验资管理,对提供虚假验资证明的中介机构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工商部门要严格核定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对超范围经营的,予以纠正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确保其在核定范围内规范经营。

  3.加强对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推动逐步形成服务品牌,打造我省服务人才队伍。工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经常开展定期检查和市场巡查,确保投资服务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由投资类企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从业规则、从业人员水平认定办法,并按产业和专业领域建立会员数据库,免费提供查询服务。加强业绩评价,并将结果予以公布。河南证监局要加强对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和证券、期货类咨询公司的管理,确保其规范经营。

  4.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监管。严格贯彻落实《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要以有效衔接注册登记和备案环节为切入点,以管控资金账户为重点,充分发挥银行托管作用,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利用年检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募资情况的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制定股权投资企业账户管理规定。

  5.加强外商投资性投资企业资金来源与投资项目审查。省商务厅、外汇管理局要加强外商投资性投资企业资金来源与投资项目审查,确保投资我省实体经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6.强化对投资类企业运作的诚信约束。充分利用国家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时机,把投资类企业诚信建设作为全省诚信体系建设的先行试点,积极推进。抓紧建立包括注册资本规模、从业人员、已投资项目、业绩水平、不良记录等数据的信息库,通过诚信约束,加强信息披露,强化社会监督,规范投资类企业运作行为。

  7.加强投资类企业账户管理。严格投资类企业银行账户设立、运用管理,保障投资类企业资金往来合法合规。严禁投资类企业设立账外账,严禁投资类企业以个人账户从事企业业务。

  8.建立健全对投资类企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协作长效机制;健全行业监管、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牵头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和善后等工作;协同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工作。

  (二)开展行业自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推动成立行业协会,依托行业协会分类制定行业发展自律规则,开展行业自律。

  1.行业组织自律。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自律规则,对投资类企业的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相应采取诫勉劝告、暂停会员权利、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网站公示等处罚措施。

  2.行业执业自律。组织投资类企业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经验、信息交流和政策研究与宣传,开展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从业人员职业水平认证等。

  (三)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公布政策、公示审批或备案投资类企业信息、公布不规范运作投资类企业信息、设立举报电话,加强舆论监督,强化对投资类企业的社会监督。

  1.加强信息披露。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开辟投资类企业信息专栏,公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示已设立投资类企业的审批(备案)情况,将逾期不备案的企业视为“规避”监管并披露信息,公示不规范运作的投资类企业与从业人员,设立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2.加强舆论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广大投资者充分认识各种投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投资特点、投资回报率和方式、投资回报期限等。选择已立案并得到有效处理的案件,加强对广大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鉴别能力。

  五、扶持一批投资类企业做大做强

  各地通过整顿要向社会公布一批投资运作规范、服务能力强的投资类企业名单,提高企业知名度。同时,要完善政策,选择一批重点投资类企业,促使其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形成品牌,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尽快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实际运作,鼓励省辖市政府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建立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服务业绩档案,引导其为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筛选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建立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拟投资企业数据库,组织开展股权和创业投资融资对接服务活动,推动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扩大业务。对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制定出台支持政策,促进被投资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加快培育和发展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推进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机制。引导小规模投资公司合作开展项目投资。鼓励投资咨询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加强与省外知名投资类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组织实施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对所管辖的投资类企业进行检查。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根据《方案》要求,统一部署开展投资类企业检查,12月底完成辖区内投资类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整顿结果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总结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全省投资类企业清理整顿情况汇总后上报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河南省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推动建立健全投资类企业日常监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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