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3〕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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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3〕12号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2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3〕1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豫政〔2011〕96号)精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出成效。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省环保厅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把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落实地方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抓好工作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0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总量减排

  (一)持续工程减排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推进省辖市、县(市)、重点乡镇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管网。增加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430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至85%以上;所有产业集聚区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实现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加快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通过升级改造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B以上;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位于国家重点流域对水环境质量达标影响较突出的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处理设施建设及综合利用,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提高至20%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处理率达到6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环保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深化重点行业工程减排。重点推进造纸、纺织、化工、制革、农副食品加工、发酵、医药等高耗水行业工艺技术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及再生水回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推进电力行业脱硝工程建设,对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低氮燃烧效率低下的现役燃煤机组进行更新改造,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取消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进一步提高综合脱硫效率;新建燃煤机组必须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推进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焦炉煤气脱硫,石油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有色冶炼行业低浓度二氧化硫治理和制酸尾气深度治理等工程建设。对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实施脱硝改造。(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电监办、省财政厅)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鼓励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继续建设各种实用型沼气工程,积极推进其他方式的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重点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到“十二五”末,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成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畜禽粪便资源化率达到95%以上。实施郑州、漯河等市农业面源总量控制试点示范工程。(省环保厅、畜牧局、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分期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运营汽油车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运营柴油车(黄标车)。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实施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监测,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推行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I/M制度)。逐步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推广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全面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格二手车转入条件,控制机动车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质监局)

  (二)强化结构减排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电力、煤炭、建材、钢铁、有色、化工、造纸、发酵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落后产能,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及产品实行强制性淘汰,力争结构减排量占工业源减排量的10%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河南电监办、省财政厅)

  积极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开展区域流域开发利用、重要产业行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对省政府确定的城市新区发展规划、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规划、城镇体系建设规划、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等综合规划,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且作为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重点城市实施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度。(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强化污染减排的倒逼机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健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环境容量挂钩的机制,对不同区域和行业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优先支持高成长性和先导产业发展,积极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拉长链条、提升层次,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上大压小”、“以新带老”、淘汰落后等措施,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减量置换”。(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电监办、省工商局)

  (三)深化管理减排

  实行总量指标预算管理。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预算管理,科学核算年度总量指标,优化配置环境资源。实行总量核准备案制度,建立动态管理体系,开展总量指标区域间交易,促进总量指标节约使用、高效利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对“双超、双有”(超标准、超总量,有毒、有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所列行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科技厅)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深入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引导项目在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实现总量指标集约高效利用。强力推进产业集聚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集中供热供气设施。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高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大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积极培育一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加强环境管理。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监管,完善监管机制,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探索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运营模式,提高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和各项治污工程减排能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上下联动,完善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企业和区域,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区域限批等措施,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后督查力度。(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

  二、污染防治

  (一)持续加强水污染防治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完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丹江口水库、南湾水库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工作。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外汇水区有毒有害物质的管控,严格管理和控制一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来水达标。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南水北调办)

  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按照流域统筹、水陆结合的原则,强化污染源—入河排污口—控制断面水质目标管理之间的关系。加大丹江口库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以及淮河、黄河、海河、长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逐步落实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和流域规划水质管理措施,确保实现贾鲁河郑州—周口、惠济河开封—周口等国家优先控制单元的目标。建立健全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工业和生活等污染治理,开展面源污染治理和河道环境综合整治。推进贾鲁河、惠济河、黑泥泉河、卫河、徒骇河、马颊河、金堤河、蟒河等重点河流城市河段的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排污口截流、河道清淤疏浚、生态净化和生态湿地等工程建设。(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及销售区、再生水灌溉区及工业园区等,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初步构建信息平台框架,按要求逐步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二)不断深化大气污染防治

  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以区域空气质量整体改善为目标,以火电、冶金、建材、煤化工为重点防控行业,以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三门峡和济源市为重点防控区域,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气象局)

  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强力推进工业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布局,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减少燃煤污染;对火电、冶炼、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实施专项整治,全面提升工业企业工艺技术装备和治污水平。(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电监办)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以遏制灰霾天气和光化学污染为重点,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加大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力度,重点对城市建筑工地现场实行标准化管理;控制城区煤烟型污染,逐步淘汰燃煤锅炉;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建设餐饮业油烟治理示范工程。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油库和加油站、油罐车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确保达标运行。(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气象局)

  加强城市噪声管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噪声监管,妥善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严格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和医院等特殊区域夜间施工建设项目的审批。(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加强核与辐射污染防治

  加大放射性污染防治力度。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制度,严格核技术项目准入,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完全得到有效监管。创新和完善辐射安全监管方式,不断提升辐射防护监管效能。提高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安全处置能力,确保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送贮率达到100%。积极推进历史遗留的大型放射源向国家废物库送贮和转移。加强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

  强化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推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促进高压输变电及移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科学有序发展,确保电磁辐射水平在国家规定的限值内。将大型无线电发射装置、电气化铁路等电磁辐射项目全面纳入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范围,履行环境保护手续。完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敏感点调查等制度,重点解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投诉问题。(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广电局)

  加强重点辐射污染企业监管。配合环境保护部加强对国家监管的大型辐照装置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稳定安全运行;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老、旧辐照装置升级改造,2012年年底前完成开封核能辐照厂辐照设备退役工作。加强全省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监测管理,逐步建设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监测系统,其他熔炼企业配置辐射监测仪器。严格移动放射源使用审批和备案手续,强化对测井、移动探伤、停产倒闭、用源大户等企业放射源的监督管理。(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

  (四)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深入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积极稳妥推进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和南阳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安全运营监督管理;建立全省危险废物处置网络,控制危险废物填埋量。推进安全处置铬渣等历史堆存和遗留的危险废物,确保新增铬渣当年全部无害化利用处置。组织开展重点地区、重点类别、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执法检查及综合整治;制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的抽查考核,到2015年,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体系。继续推进医疗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全省已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完善突发事故应急和预防措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负荷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在郑州、南阳等城市开展试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试点工作。到2015年,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省辖市和县级市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完善疫情突发情况下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大力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回收利用。在全省范围内合理布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点,逐步构建多元化的回收网络体系。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和深度处理企业布局,合理设置规模和处理类型,到2015年,确保拆解处理处置规模达到10万吨/年,力争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深度处理规模达到6万吨/年以上,逐步实现新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再生利用。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加强对堆存的赤泥、尾矿渣、铸造废砂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继续加大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力度。(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

  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全面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对渗滤液、沼气等排放的环境监管,全面完成县城以上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整治简易垃圾处理或堆放设施和场所,加快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扩容升级改造,推进中心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6万吨/日,省辖市和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

  (五)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实施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以重点区域为核心,推进污染产业密集、历史遗留问题突出、风险隐患较大的重金属污染区域综合整治,针对区域内主要涉重金属行业制定不同的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积极开展环境修复试点工作。对重点区域实施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到2015年,实现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鼓励其他区域积极推行重金属约束性总量控制制度。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以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皮革/皮毛(绒)及其制品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五大行业为重点,加大重点行业淘汰和防控力度。积极推进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淘汰,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做到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开展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管理。(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科技厅)

  实施重点污染源综合防治。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加强回收利用和再生利用,鼓励铅蓄电池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电镀等表面处理(精饰)等行业实施同类整合、园区化集中管理,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减量化和循环利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卫生厅)

  (六)积极防范环境风险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事前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事后管理”各阶段的工作。持续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和污染隐患排查及整治,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和数据库。建立环境风险源评估制度,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装置级、厂界级、流域级三级应急防范体系。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规范预案编制、修订、评估、备案和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建立健全内、外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立事后调查和损害评估制度,防范次生环境事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开展警示教育,增强环境风险意识,提升环境应急管理水平。(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监察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科技厅)

  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环境关注类化学品管理,逐步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认真履行相关国际环境公约和执行国家有关禁令,配合国家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列入国际环境公约的相关物质。加强二噁英、多氯联苯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点排放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到2015年,炼钢生产、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和废弃物焚烧三大重点行业二噁英单位产量(处理量)排放强度削减10%,废弃物焚烧、铁矿石烧结、电弧炉炼钢和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四大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达标率达到85%以上;完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控制或消除已识别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环境和健康风险。(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科技厅)

  三、农村与生态环境保护

  (一)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定期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农村分散式供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

  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加快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鼓励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采取低成本、分散式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系统建设,对城市和县城周边的村庄,采用“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统筹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运系统,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大力推行清洁养殖,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改变人畜混居状况,改善农村生活环境。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统一收集和治理污染物,完善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推广干清粪工艺。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发展清洁能源相结合,综合利用畜禽养殖粪便。(省农业厅、畜牧局、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厅)

  控制农村面源污染。落实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确定的环境保护任务,控制面源污染。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政策引导,指导、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精准施肥和缓释、控释化肥等技术,到2015年,全省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80%以上,施配方肥比例达到40%以上。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到2015年,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比重达到30%。加强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合作和科研开发,切实提高化肥、农药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省农业厅、畜牧局、水利厅、气象局、环保厅)

  (二)努力保障生态安全

  推进生态示范建设。积极推进生态省建设,分区分类指导生态示范建设,到2015年,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市)1至2个、省级生态县(市)15个、省级生态乡镇500个、省级生态村3000个。开展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制定《创建河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着力推动郑州、漯河、南阳、新乡、济源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推进桐柏大别山地生态区、伏牛山地生态区、太行生态区、平原生态涵养区建设,构建黄河滩区生态涵养带、南水北调中线生态走廊,形成“四区两带”的区域生态格局。以维护重要生态功能为导向,整合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优先实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源头和淮河源国家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恢复。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监测和评估,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管理机制,引导产业生态转型,鼓励部分生态退化严重地区人口转移。(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有关单位)

  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开展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科学规划发展自然保护区,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严格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发建设的监管。到2015年,完成一批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任务,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省环保厅、林业厅、农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制定《河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以生物多样性丰富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主要资源开发区为重点,保护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物种,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3.61%,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得到基本遏制;完成南阳市、信阳市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与生物多样性评估工作,初步建立符合省情的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省环保厅、林业厅、科技厅、农业厅、质监局)

  加强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定和完善矿山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制度和技术规范。推动落实生态功能区划,充分发挥生态功能区划对资源开发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推进矿山环境治理,促进新老矿山的生态恢复。加强对水电等资源开发以及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等建设的生态环境监管。强化对旅游开发活动的环境保护,加大旅游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生态敏感区域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旅游局)

  (三)积极推进土壤环境保护

  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以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蔬菜基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行耕地土壤环境安全性评估和等级划分,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区,建设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耕地土壤环境监管,开展定期监测、巡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置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省环保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质监局)

  强化土壤污染物来源控制。控制重金属、有毒化学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从严控制污水灌溉和污泥农用,严禁利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灌溉农田。开展污灌区土壤环境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清淤底泥等未经检测和安全处理,禁止向农田直接施用。对长期或大量施用污泥的耕地土壤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跟踪监测。(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厅)

  严格污染土壤风险管控。加强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管理,对污染耕地实行分级利用,污染严重不宜作为耕地的,停耕停种。强化污染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对污染土壤使用权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其他用地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污染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建立污染场地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以新增工业建设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制度。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

  四、能力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监督体系

  全面推进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标准化建设,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监测、监控(信息)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省、市两级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固体废物管理、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满足日常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工作需要。(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强环境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区域性环境保护督查机构,建设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南阳渠首环境保护机构,逐步建立乡镇环境保护机构或派出机构,配备行政村兼职环保员。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加强电磁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核技术应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提升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和安全处置能力。着力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机动执法能力。(省环保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加强环境监控网络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基本实现市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控;加强对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污染企业以及放射源的监测监控,推进国际履约受控物质监测监管。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局,增加自动监测站;加强省、省辖市水质全分析、环境空气新增因子、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汽车尾气等监测能力;加强应用卫星遥感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完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增加省辖市、重点县(市)、重点地区的自动监测点位,加强放射性水平及电磁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全面加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网络和传输能力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支撑平台,提高环境信息化服务水平。(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建立高效的环境预警应急体系

  建设环境事故应急指挥及支援保障体系。加快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机构和指挥系统建设,重点建设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和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应急管理、救援和技术支持队伍建设,配备先进的技术和装备设备;配合国家建设郑州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和支援保障基地,探索应急物资装备公司参与环境应急救援模式,建立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综合管理调度系统,逐步形成高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救援保障体系。(省环保厅、气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建立环境预警应急监测体系。以开封、洛阳、新乡、驻马店市为依托,建设豫东、豫西、豫北、豫南四个区域性环境应急监测中心,形成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四个区域监测中心和丹江口水库南阳渠首环境监测中心组成的全省环境预警应急监测网络,建立全省环境风险源数据库,构建区域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全面提升环境预警预测和应急监测水平。(省环保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加强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设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和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监测装备,建设应急指挥平台,初步形成省、市、县三级核与辐射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省、市级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综合能力,防范和化解突发性核与辐射污染风险。(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建立科学的总量核查核算体系

  建立有效的总量减排核查核算体系。组建省级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技术中心,建设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等产排污系数定量观测点,开展重点行业产排污系数模拟研究。(省环保厅、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建立总量减排环境统计技术支持体系。建立污染减排专网支持平台和数据库,加强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和核查体系建设,强化重点监控企业数据传输系统建设,有效保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省环保厅、财政厅、统计局)

  健全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升机动车污染减排监管能力,建立省、市级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在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开展道路交通污染监测,提升移动监测能力。推动农业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面源污染减排核查体系。(省环保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建立有力的科技支撑体系

  加强环境科研能力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科研机构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科研基础装备水平,改善科研条件,提高创新能力,逐步建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规划、法规政策、环境标准、污染损害评估等技术支撑平台。(省环保厅、科技厅、财政厅)

  推进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建设国家和省级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推进环境容量研究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环境管理决策技术支撑能力。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领域逐步建设实验基地和环境工程研究中心。(省环保厅、科技厅、财政厅)

  (五)建立完善的人才保障体系

  加强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环境保护人才培养力度,强化环境管理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完善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开展技术比武和应急演练,提高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人员素质。(省环保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推进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引进工程。积极引进环境保护工作急需专业的高科技人才,提高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加强环境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开展环境保护系统学术带头人和优秀专家评选活动,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适应环境形势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省环保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加强环境保护队伍业务培训能力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培训资金投入,建设远程教学系统,加强省、省辖市环境教育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初步形成覆盖全省的环境教育培训网络。(省环保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五、体制机制

  (一)健全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环保法规体系。公布实施《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起草《河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河南省环境应急管理办法》,修订《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逐步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制定啤酒、铅冶炼、制药等重点行业河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双洎河、海河、沁蟒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研究工作,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逐步建立与污染减排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

  (二)创新工作机制

  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落实环境保护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在环境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完善环保综合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定期研究解决本地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环境保护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环境保护部门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统一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统一发布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信息。(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形势分析预警机制。提高环境监测、监控和环评统计数据的使用效能,定期进行环境质量和环境监管现状分析、建设项目环评统计综合分析,准确把握全省环境形势和产业发展趋势,建立环境监测监控超标数据响应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环境预警响应水平。(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三)完善经济政策

  健全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将环境保护列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的重点,确保环境保护支出随着财政实力的增强而逐步增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将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加大“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力度。以政府投资带动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当年生产总值的比重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建立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和制度,成立省级排污权交易中心和地区性碳排放交易中心,建立交易综合信息平台。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省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污染谁负担、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对丹江口库区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淮河源头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加大财力补偿和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南水北调办)

  完善排污收费和环境价格政策。完善排污收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标准,调整废水、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提高污染治理的积极性。(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河南电监办、省水利厅)

  完善绿色金融政策。积极推行绿色信贷,开展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继续实行绿色证券制度,严格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高风险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四)增强科技支撑

  加强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开展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环境监测等环境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实施水专项等一批重大科研项目,建立环境保护领域产学研联动机制,支持开发、应用和推广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方面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省环保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开发推广环境保护技术装备及产品,着重发展环境保护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工程技术设计、公共检测等环境服务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企业,发展以脱硫、脱硝、脱氮等减排设备和环境监测设备为主的装备制造业,使环境保护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兴支柱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电监办、省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

  (五)鼓励全民参与

  鼓励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环境宣传教育体系,构建环境宣传教育大格局。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机制,加强面向社会各界的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深入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加强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保护环境。加强12369环保举报热线管理系统建设,建立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完善环境新闻发布机制,继续深入开展“中原环保世纪行”活动,提高环境舆论引导能力。(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

  加强国际环境合作。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和国家实施方案,制定河南省实施方案及战略行动计划,建立工作机制,加大履约投入,全面推动我省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积极开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机构以及周边省份的环境合作与交流,在切实履行相应国际义务的同时,大力引进先进的环境理念、环保技术、管理模式,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省环保厅、省政府外侨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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