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1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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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163号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1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
通  知

豫政办〔2014〕163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本辖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指导本辖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制定停产煤矿复产验收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验收;负责组织对煤矿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进行核查。

  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以下煤矿安全管理职责:认真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研究编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组织拟订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煤矿准入条件和开办标准;指导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和标准;指导煤炭、煤层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和经营秩序;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源整合方案审批、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核定,质量标准化建设;负责煤炭行业统计信息汇总、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以下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地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并组织复查,其中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监察中查出的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复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四、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产煤省辖市政府负责辖区内中央煤炭企业、省骨干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不含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地方主体企业煤矿、地方单独保留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承担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具体部门,可以明确不同的部门分别承担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也可以明确由一个部门同时承担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并在2014年11月底前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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