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17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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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171号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
调整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4〕17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日

  河南省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调整方案

  根据全省公路治理货车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现状,按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确定的原则,综合考虑路网规划、主要节点、货源地分布和重要关口等多种因素,统筹分析全省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农村公路治超需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调整方案。

  一、调整原则

  一是控制源头、严把关口,二是总量控制、优化布局,三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四是分工负责、省地共建。

  二、调整目标

  统筹全省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农村公路治超措施有效衔接,在干线公路设置超限检测站管控路面;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设置超限检测站,在省内收费站入口实施流动治超,控制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在农村公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禁止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通过优化布局,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互相衔接、控制严密的综合治超网络,实现对重点货源地、重要省界入口、主要路网通道的有效监控。

  三、调整内容

  优化现有166个公路超限检测站(其中,国省干线公路145个、高速公路16个、农村公路5个)布局,根据路网布控需要,增设6个高速公路省界超限检测站。

  (一)国省干线公路调整方案

  全省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重点对货源地、货运通道、路网关键节点等重要路段实施布控,调整同一路段间距较短、功能重叠、设置不合理、日均货车流量低于3500辆的站,迁移城市规划范围内或路段改线的站。对现有的国省干线公路145个超限检测站(含黄河公路大桥),按照总量不变的原则,保留110个,其中,控制货源地的51个,控制重要货运通道的31个,控制省界入口的22个,控制黄河桥的6个;调整35个,其中调整控制货源地的16个,调整控制重要货运通道的12个,调整控制省界入口的6个,调整控制黄河桥的1个。

  (二)高速公路调整方案

  在省界入口处设置超限检测站。省政府已批准建设的16个超限检测站中在省界已建成的5个站保留不变,将城区周边的11个站调整到省界入口,增设6个省界超限检测站。

  在省内收费站入口处设置流动治超点。在全省现有326个高速公路收费站中选择货车流量大的收费站开展流动治超工作,阻截超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

  (三)农村公路调整方案

  将农村公路5个超限检测站调整到国省干线公路,其中,跨市域调整的4个,在区域内调整的1个。在农村公路,通过设置物理隔离设施开展治超工作。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优化调整后,可基本覆盖全省煤炭、钢材、沙石等大宗货物源头地,超限检测站网络以30公里为半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四、组织实施

  (一)国省干线公路

  需要调整的40个站中,因路段改线、城市建设规模扩大、布局不合理等导致不能有效发挥治超作用的15个站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迁移,剩余的25个站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迁移。

  黄河桥两端原则上分别设置超限检测站,其中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在南岸收费站入口处设超限检测点,北岸因公路条件限制实施流动检测;黄河浮桥以流动治超为主。

  按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四级联网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建站。

  (二)高速公路

  在省界收费站入口设置超限检测站,采取港湾式形式建设,结合省界收费站建设模式和区域建设条件,因地制宜,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站站一体模式。超限检测站与省界收费站一体化建设,入省货车在通过主线收费站时随即完成称重检测,未超限车辆直接通行;超限车辆由治超人员指挥进站处理。二是站站分离模式。因条件限制,超限检测站远离省界收费站建设,入省货车在距离超限检测站2公里处先进行称重预检,发现疑似超限车辆时由电子显示屏提示进入超限检测站处理。

  结合我省部分路段改扩建情况,力争2015年6月底前完善保留的5个站,2015年年底前将城区周边的11个站调整到省界入口,“十三五”期间完成新增6个站的建设任务。

  在超限车流量较大的省内高速公路收费入口附近的干线公路上增设流动治超点,控制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三)农村公路

  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要求,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和警示标志。

  五、建设主体

  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和农村公路治超设施建设由所在地政府负责,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由项目投资业主负责。

  六、奖励措施

  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出台“以奖代补”措施,鼓励加快推进超限检测站建设。

  附件: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分布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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