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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4〕180号 | 发布时间 | 2014年12月22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
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4〕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安全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制定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2日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审计厅
省安全监管局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2014年12月1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先后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特别是从2009年起部署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在各级各类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工作,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但我省中小学的学生规模大、农村学校多、基础条件差,保障校舍安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建立长效机制,为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省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把保障校舍安全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共河南省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豫发〔2014〕1号)精神为指引,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深化改革、落实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动力,以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各级政府为主导,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坚持建管并重,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省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逐步使所有校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保障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统筹兼顾、保障重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建管并重、综合防灾”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三)覆盖范围。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特殊教育学校)。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指定一名校舍安全专管员。学校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校舍安全自查和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教育部门。各级教育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组织一次排查。经排查确定需要鉴定的,报请当地县级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校舍排查鉴定结果和新建校舍信息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学校新建校舍必须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各级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联动机制要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不留盲区。组织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要迅速果断、周密妥善。
(三)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省教育厅会同省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等部门及时对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向各省辖市政府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市、县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
(四)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排除隐患,特别是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要立即封停,限期拆除。市、县级政府要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校舍状况、资金来源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步组织实施。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改扩建、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加强项目施工管理,实行学区与施工区隔离制度,杜绝发生伤害师生的安全责任事故。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县级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所担负的校舍安全保障职责。对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方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存在校舍安全隐患不报告的,要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学校报告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未及时排除校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我省长效机制建立工作由省政府统筹组织,市级政府协调指导,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建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安全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参与的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省建立长效机制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促检查等工作。省教育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配备精干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校舍安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合理分担资金。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校舍建设项目,加大对经济落后地方的支持力度。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重点支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工作。其他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高、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安全资金按现行体制由市、县级政府及其他渠道安排解决。民办、外资和企(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所需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落实,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实施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级政府要足额落实校舍安全保障资金,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费用。
(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对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不得先交后退;对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尽量予以减收或免收。市级政府要制定校舍建设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打捆收费政策,原则上校舍建设项目收费总额城市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4%,农村(县城、乡镇)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2%。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乱收费、多收费。相关部门要从快从简办理学校基本建设手续,确保学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各地要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加强维护,完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校舍信息实行属地管理,各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评价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的校舍信息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信息管理质量和水平。校舍信息管理评价结果作为教育督导、学校年审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监督检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实行省、省辖市定期巡查和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要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