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5〕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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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5〕8号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2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
通  知

豫政办〔2015〕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8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为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全省环境质量改善,省政府定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全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为指导各地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大检查重在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与突出环境问题要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重在进一步摸清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养殖小区和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全面落实治理污染与保护环境责任;重在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保障环境安全;着力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营造环境监管执法良好氛围;着力解决环境管理能力不强、体制不顺问题,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部门联动、司法联动、执法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重点排查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养殖小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到位、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突出抓好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情况检查。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处理。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是否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预先报告、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方式

  (一)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养殖小区和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大检查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园区和企业大检查方案,自行组织检查和整改,并逐级报告检查和整改情况。

  (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根据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大检查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辖区大检查方案,组织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排查和督促整改,并逐级报告检查和整改情况。

  (三)省政府组织省环保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对全省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养殖小区和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督查和督促整改,并向国家报告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月)。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环保及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迅速部署启动大检查工作,并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大检查顺利开展。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5年2月至2015年10月)。2015年2月,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养殖小区和重点排污单位进行自查自纠;2015年3月至9月,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环保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排查和督促整改。

  (三)抽查督查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省政府组织省环保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抽查督查和督促整改,对突出环境违法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向国家报告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各项要求,切实把大检查作为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的重要工作来抓。各地要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牵头,环保、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的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大检查工作,确保活动有人主责、有人主抓、有人落实。要把大检查列入年度环保考核目标,将督查督导贯穿大检查全过程,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大检查顺利开展。每月编发一至两期工作简报,第一至三季度每季度(3月、6月、9月底前)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11月底前完成大检查工作总结并报告工作全面开展情况。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大检查范围。

  (二)严格执法。各级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把严格执法贯穿大检查活动始终。环保部门对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手续不齐全的,要按照法律要求依法查处到位;对没有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督促限期整改和实现达标排放,并依法查处到位;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产业和在建违规项目进行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关闭取缔淘汰落后产能,严格重点行业准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厂、给排水管网、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集中式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三)务求实效。各级政府要始终把解决问题作为检验大检查活动成败的关键,通过大检查彻底摸清区域内排污单位底数,建立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确保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群众反复投诉、屡查屡犯、久拖不决等突出环境问题,要按照法律关于按日计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规定依法查处到位,并采取列入黑名单、挂牌督办、组织约谈、媒体曝光等综合措施,确保问题解决。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要及时实施执法后督察,跟踪问效,确保执行到位。各级大检查整改结果要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环境保护大检查动员部署情况(检查方案、联络部门、联系人员信息及有关情况)要于2015年2月10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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