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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5〕35号 | 发布时间 | 2015年03月24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
通 知
豫政办〔2015〕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1月1日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两证”)需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发。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2010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防止了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从事执法工作,维护了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但是,没有法定依据的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整体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仍然存在。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提高全省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
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中央部门驻豫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经过统一的行政执法培训考试,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新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包括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由省、市、县三级分别组织实施。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由省级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时间各不少于16学时。
综合法律培训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服务型行政执法有关内容。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建立统一题库,并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具体考试题目。培训考试由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分级组织,会同同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实施。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的主要内容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由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执法实践及国务院部委有关规定确定,并由省、省辖市、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分级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组织培训前,要对照省政府法制办依法统一制定的具体条件认真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培训考试。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三、认真做好“两证”换发工作
1.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换发。申请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忠于职守,清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所在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依据;本人属于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正式在编人员,且所在岗位必须是行政执法岗位;具有良好的行政执法业务素质,经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合格;未受开除、除名、辞退等处分。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由省政府法制办按照分级核发的规定,发放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申请换发证件。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上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同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依据、申报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以及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同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所辖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查,统一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同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申报材料审核后直接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县、市级部门逐级报送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省政府法制办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及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材料,主要从申请单位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申请人员是否通过培训考试、申请数量是否超过“三定”规定或编制文件规定的编制数量等方面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发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各行政执法部门发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时,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举行必要的证件发放仪式,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未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执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2.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申请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定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具备相应的工作素质和工作经验,并属以下人员范围: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有监督职责的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的有关人员。申请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报送程序参照申请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具体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申请换发人员范围,并按要求逐级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合格后核发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要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违法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制止。
3.“两证”的补办。2015年换发的“两证”使用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发完毕。在换发的新版证件5年有效期内,新调入行政执法部门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从非行政执法岗位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新获得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需要申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要经考试合格后申请补办证件。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补办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2011年启用的“两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规定统一销毁。
四、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从2015年5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2016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持新证上岗执法。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把换证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台账,加强对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检查指导。“两证”换发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及省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情况书面报省政府法制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