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5〕3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5年河南省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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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5年河南省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5〕37号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2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2015年河南省残疾人就业培训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5〕3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残联制定的《2015年河南省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同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6日

  2015年河南省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省残联2015年3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2011〕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2014—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6号)精神,切实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实现残疾人更高质量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以残疾人就业需求为导向,坚持精细培训、提升技能、加强扶持、促进就业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全面、培训模式灵活、运作流程规范、就业形式多样、服务措施健全的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机制,全面推动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取得新进展,以高质量、精细化的技能培训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

  二、目标任务

  全省全年培训城乡残疾人10万人,新增就业创业或增加收入人数6万人;建设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20个,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30个,县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200个;扶持已完成规范化建设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1000家,未完成规范化建设的盲人按摩机构实现规范化建设全覆盖;省、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现全覆盖。

  三、主要措施

  (一)创新方法,推进残疾人精细化培训工作。

  1.建立全覆盖的技能培训制度。进一步健全面向城乡各类残疾人的培训制度,使每一名有就业能力、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都能接受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针对城镇残疾人,着力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养培养;针对农村务农残疾人全面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对农村拟转移残疾劳动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在岗残疾职工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生产操作能力、掌握新技能能力和安全生产能力提升培训;针对失业残疾人员开展转岗技能培训;针对各类残疾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面向各类残疾群体开展创业培训,重点组织高校残疾学生、失业残疾人员、失地残疾农民等参加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培训促创业、创业带就业的作用。

  2.提高技能培训质量。各地要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及时更新就业培训管理系统内16—59周岁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就业状况和培训意向信息,在对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残疾人就业培训需求和就业市场情况,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的精细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培训课程、课时和标准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要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合理安排培训课程、课时,送培训到村、到家,确保残疾人掌握技术、增加收入。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委托培训机构进行严格评审,对各个环节进行指导与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实名、准确、完整录入残疾人就业培训信息,建立完善、规范的残疾人就业培训档案,确保残疾人就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拓展技能培训模式。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集适合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确定残疾人培训需求大、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鼓励各地残联与企业联合,推行“订单式”、“引厂入校、进厂办学”培训模式。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及地域特点,合理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技能培训项目。尝试依托当地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会机构,提供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康复、培训一体化服务。积极探索职业技能 学历 职业资格鉴定的学历制培训模式,提高残疾人培训质量和就业层次。

  4.搭建多层次技能培训平台。制定《河南省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规范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各地残联要加快市、县级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发挥已建设的残疾人培训基地作用,对基地进行政策、资金扶持,指导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培训层次。

  5.加强培训后技能评价和激励措施。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注重技能培训后职业资格证书考取,提高职业资格证持证率,培训后残疾人职业资格证获取率不低于70%。推行残疾人个性化培训,对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及专业并在培训后考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在培训费及证书考取费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二)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1.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以实名制未就业残疾人为重点,坚持多种形式就业并重,进一步加大各项残疾人就业促进措施的贯彻力度,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积极创建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基地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租金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结合残疾人自身条件和实际需求,制定个性化的灵活居家就业方案,促进居家就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发适合残疾人的社区基层就业岗位。高度重视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扶持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继续推进全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盲人在保健按摩机构实现就业。开展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

  2.规范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残联要继续做好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机构规范化建设任务;继续推进服务窗口建设,完善服务机构职能,构建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各地要建立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室并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业务,有条件的省辖市要积极探索开展物理评估业务。组织实施2015年基层残疾人就业指导员远程培训,健全四级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互通共享。继续实施就业服务信息上报制度,及时发布就业服务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加强领导,继续把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当地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和相关民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持续深入推进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

  (二)强化部门配合,保障资金投入。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培训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并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对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见习、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按规定给予补贴,并将残疾人纳入重点扶助对象,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农业部门要将农村残疾人培训纳入新型农民培育工程。扶贫部门要将贫困地方残疾人培训纳入“雨露计划”实施范围。工商、税务部门要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落实税费减免等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各地要明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扶持,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接受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上报和舆论宣传工作。及时报送就业培训工程简报;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例和取得的成绩、经验,展示就业培训成果,激发残疾人参与热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实行跟踪问效,推动工作开展,确保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适时组织全省性督导检查,确保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2015年河南省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任务分配表

  附件

  2015年河南省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任务分配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直

培训(人)

就业(人)

郑州市

7600

4560

开封市

4320

2590

洛阳市

6460

3900

平顶山市

3990

2380

安阳市

3710

2220

鹤壁市

1520

950

新乡市

5040

3020

焦作市

3370

2020

濮阳市

3420

2060

许昌市

4130

2470

漯河市

2420

1450

三门峡市

2180

1310

南阳市

9120

5480

商丘市

7130

4280

信阳市

6180

3700

周口市

7320

4390

驻马店市

5890

3530

济源市

650

390

巩义市

770

460

兰考县

680

410

汝州市

850

510

滑县

1140

680

长垣县

770

460

邓州市

1610

950

永城市

1240

740

固始县

1520

910

鹿邑县

1120

670

新蔡县

850

510

省直

5000

3000

合计

100000

60000

  注:1.表中培训人数为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合计人数;

    2.就业数是指城镇残疾人实现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或个体就业(创业)的人数和农村残疾人实现劳动力转移及通过培训实现增加收入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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