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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2015年高考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5〕71号 | 发布时间 | 2015年05月15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2015年高考
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5〕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监察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2015年高考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2015年高考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监察厅 2015年5月14日)
近年来,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总体安全、平稳、有序,为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个别地方也发生了替考等舞弊事件,影响了高考的权威性、公平性,损害了广大考生利益,败坏了河南形象。为切实加强我省高考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有关法规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2015年高考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高考安全。高考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考试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清醒认识高考安全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结合本地、本部门、本校实际,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严肃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高考安全、平稳、有序进行,实现“平安高考”的目标。
(二)强化高考安全责任。各级政府是本地高考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领导本地高考全面工作,负责落实高考工作各项任务,处置本地高考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是高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招委会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高考安全和保障工作。
(三)健全高考安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及时召开招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会议,部署安排高考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高考前对本地考试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高考期间要全面、全程指导协调,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教育、招生、公安、无线电管理、保密等部门在高考期间要实行集中联合办公,形成统一指挥、系统联动、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
二、扎实做好高考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诚信考试教育宣传专项活动。教育、招生部门要通过主流媒体宣传我省加强高考管理的措施,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正面教育学生,震慑犯罪分子。要采取多种形式向考生宣传解读招生政策、考试规则,进行考试纪律专项教育和违规处罚案例警示教育,引导考生诚信应考。每名考生要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高考期间,要加强对高校在校生、高二学生的管理,防止替考。
(二)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专项行动。公安、工商、安全、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负责对本地考试作弊器材集散地进行持续、彻底的清理整顿,对经营、销售涉嫌用于考试作弊的电子产品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三)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对互联网上有害高考信息进行全面监测,及时清理有害信息,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的网站及相关人员。
(四)开展净化考点内外部环境专项行动。教育、公安、工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对考点周边环境进行检查和清理,打击考点内外串通涉嫌利用无线电设备实施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各高校要及时对校园网及校园内招聘替考人员信息、兜售试题答案信息等进行全面掌握和清理,坚决打击非法涉考中介和作弊团伙。
(五)开展各类培训机构清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对本地各类高考培训机构重点进行清理检查,对辅导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进行核查,依法查处以“高考辅导”为名从事虚假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工商、教育、招生部门要依法查处培训机构参与泄密、传播涉考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对非法培训机构、助考作弊公司、非法招生中介要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三、严密防范高考违纪作弊行为
(一)加强源头防范和治理。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和原始信息采集确认公示。考生报名及信息采集必须全面、准确、属实,不得无故缺项,防止错填误报。高考报名均须采集考生指纹信息、面部图像信息和居民身份证信息。在校考生的家长(监护人)信息(包括姓名、单位等)必须如实填写,在职和社会考生必须如实登记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相关信息。高考报名实行与高中学籍、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等信息库挂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名确认。
(二)充分发挥标准化考场作用。高考必须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全部考场全程实施电子视频监控,并配置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和隐形耳机探测器等。考生身份验证系统必须正常使用。加强考试队伍建设,强化考务人员和监考教师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执行力。实行现场监考和视频监考相结合制度,视频监考人员与现场监考人员负同等责任。坚持县与县交换监考,实行每个考场三人监考。考试结束后,对考试信息进行分级抽检、查验比对,对复核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要倒追考场监考、视频监考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设立考点公安勤务室。高考期间,公安部门要在各考点设立公安勤务室,由公安干警现场执勤。对教育、招生部门发现的替考人员、现代通信工具作弊人员及其他扰乱考试秩序人员,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四)严格新生入学复查。在新生入学复查期间,各高校要将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户口迁移证、考生纸介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材料、录取新生名册和电子档案等与新生本人逐一比对、核查。同时,组织文化科目复试,对艺术、体育专业和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专业测试复核。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注册电子学籍。
四、强化高考安全保密工作
(一)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高考安全保密工作要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把试卷安全、考点考场安全和考生安全作为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各级涉考涉密单位都必须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涉考涉密人员都必须签订安全保密承诺书。各级教育、招生部门要担负安全保密第一责任,各级保密、公安(武警)等相关部门要恪尽职守,全力确保考试保密安全。
(二)确保试题和答卷安全。高考试题(包括样卷、试卷、副卷和带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磁卡、光盘等)和答卷(包括考生答卷、答案、评分参考和带有答卷内容的磁卡、光盘等),在一定时间内属于国家不同密级的秘密材料,必须按照保密标准和技术防范要求,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严防发生损毁、泄露等意外情况和人为破坏事件。
(三)确保考试信息安全。各级教育、招生部门和学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操作规范,加强高考信息核查。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防考试信息数据丢失、泄露、被盗用、被篡改等情况发生。
(四)妥善处置考试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涉及试题泄密、严重群体性舞弊等重大事件要按国家要求,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要按照应急预案,在确保保密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继续组织开展高考工作。
五、加大检查监督和违规惩处力度
(一)加强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检查。高考前,各级教育、招生部门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专题报告,邀请领导同志视察考试工作。要加大考试管理督导督查力度。
(二)严肃查处高考作弊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考。对作弊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从严处理;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法规处理;对参与作弊的社会人员,通报其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督促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对参与作弊的考生家长,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部门通报,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严肃查处高考违法案件。严肃查处高考泄密案件;严肃查处在高考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案件;严肃查处组织、参与群体性舞弊案件;严肃查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违法案件。所有涉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在高考中落实“一岗双责”,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既要抓好高考组织工作,又要抓好高考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和落实高考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高考中发生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切实维护高考法规、纪律和政策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