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2015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平顶山市发展改革委: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2015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092号)转发你们(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国家下达我省2015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2015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4项,该批项目总投资为34649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7389万元(已下达1000万元),企业自有投资27260万元。本次下达该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6389万元为国家补助投资,全部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二、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照已确定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如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建设程序,确保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规定,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四、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并达产达效。五、要做好项目信息统计工作,并于每月2日前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工业处)报送项目上月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