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5〕12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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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5〕122号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2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达2015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的通知

豫政办〔2015〕1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推动各地政府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目标约束,强化工作考核,确保实现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15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5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一)省辖市目标。各省辖市2015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两项指标作为考核因子,按照各省辖市2015年度PM10和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各省辖市2015年度PM10、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见附件1。

  (二)省直管县(市)目标。各省直管县(市)2015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PM2.5作为考核因子,按照各省直管县(市)2015年度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各省直管县(市)2015年度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实施《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采取过硬措施,强力推进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任务落实和治理项目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省政府将于2015年年底对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将依据《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暂停审批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采取通报、约谈和“一票否决”等措施,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附件1

  2015年度各省辖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

  (单位:微克/立方米)

省辖市

2015年度
PM10目标值

2015年度
PM2﹒5目标值

省辖市

2015年度
PM10目标值

2015年度
PM2﹒5目标值

郑州市

157

85

许昌市

112

80

开封市

127

81

漯河市

114

76

洛阳市

113

72

三门峡市

124

73

平顶山市

134

85

南阳市

111

84

安阳市

145

94

商丘市

106

74

鹤壁市

105

68

信阳市

92

78

新乡市

133

78

周口市

120

79

焦作市

110

77

驻马店市

106

83

濮阳市

116

78

济源市

122

75

  附件2

  2015年度各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

  (单位:微克/立方米)

省直管县(市)

2015年度PM2﹒5目标值

省直管县(市)

2015年度PM2﹒5目标值

巩义市

75

邓州市

80

兰考县

70

永城市

64

汝州市

74

固始县

76

滑县

97

鹿邑县

74

长垣县

73

新蔡县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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