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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5〕125号 | 发布时间 | 2015年10月10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
通 知
豫政办〔2015〕12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特别是在经济新常态下,将其作为稳增长、保态势、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强力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和省领导指示,各省辖市、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
市、县级政府是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紧盯开工率、基本建成率和分配入住率“三率”,倒排工期,明确节点,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调度,专题研究部署,积极推进工作。特别是开封、鹤壁、济源、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等棚户区改造开工率低于70%的地方和开封、商丘等农村危房改造开工率低于50%的地方,要切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动
要充分发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要定期交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土地供应、建设进度、资金筹措、融资安排等相关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研究出台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抓好工作落实。
三、建立月报机制,及时掌握进度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种信息统计工作,明确信息统计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全面提供数据信息。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指导
省政府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年终进行目标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每月的巡查工作。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自查和督导机制,实行月巡查、季督查、年考核,切实加强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