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利用价格政策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生态保护,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根据省政府第126号令《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用户,均应交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含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供水)、再生水利用、抽水蓄能发电用水,免征水资源费。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城镇公共供水用户全省城镇公共供水用户水资源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35元/m3 ,非居民用水0.4元/m3 ,特种行业用水0.8元/m3。(二)自备取用水户划分为三个价区计征水资源费:一区为南阳、信阳、驻马店、平顶山、漯河、商丘、周口市和邓州、固始、新蔡、永城、汝州、鹿邑县(市)等;二区为开封、新乡、濮阳、安阳、焦作、鹤壁、济源市和兰考、长垣、滑县等;三区为郑州、洛阳、许昌、三门峡市和巩义、灵宝市等。1、自备取用地表水(1)一般工商业等,一区0.4元/m3、二区0.45元/m3、三区0.50元/m3。特种行业(洗浴、水上乐园、滑雪、高尔夫球场、洗车等)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计征。(2)水力发电用水继续按现行0.005元/千瓦时执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调整为0.005元/m3。2、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开征建筑疏干排水水资源费,由建设单位交纳。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具体分类、征收标准见附件。超采区在此基础上加收30%。(三)考虑到目前煤炭等采矿行业经营形势,暂缓开征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水资源费。三、水资源费征收方式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由城镇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代为征收;自备取用水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环节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手续费,仍按现行1%执行。四、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依法规组织征收;完善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使用、管理,做到按量足额征缴;建立健全年度目标考核和月报通报制度,逐级报送征收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开展年度目标考核。要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特别要加强自备井取水管理,严防偷采、超采地下水。对拒不缴纳或不足额交纳水资源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定期、不定期开展水资源费征缴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市、县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在全省予以通报。五、严格水资源费规范管理使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水行政部门征收和城镇供水企业代征的水资源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水资源费应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六、减轻城镇低保对象负担因此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而造成城镇低保对象增加的生活用水支出,由低保对象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在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时统筹考虑。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资源性价格改革对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正面宣传引导,发挥好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增强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意识,切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八、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具体分类与分区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2015年11月11日
附件: 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具体分类与分区标准 单位:元/m3
取水分类 | 一区 | 二区 | 三区 | ||||
省辖市 | 县(市) | 省辖市 | 县(市) | 省辖市 | 县(市) | ||
居民生活类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 1.8 | 0.9 | 2.0 | 1.0 | 2.2 | 1.1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 1.5 | 0.8 | 1.7 | 0.9 | 2.0 | 1 | |
工商业及其他类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 2.3 | 1.1 | 2.5 | 1.2 | 2.8 | 1.3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 1.8 | 0.9 | 2.0 | 1.0 | 2.2 | 1.1 | |
特殊行业(洗浴、洗车、水上乐园、高尔夫球场等) | 6 | 4 | 8 | 5 | 10 | 6 | |
特殊水质 | 矿泉水、地热水 | 8 | 5 | 10 | 6 | 12 | 7 |
建筑疏干排水 | 按照相应地区“工商业及其他类”减半征收 | ||||||
地温空调取水 | 省辖市0.15,县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