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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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6〕16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2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
通  知

豫政办〔2016〕16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省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

  (二)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应当宣布失效。

  (四)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五)清理工作中发现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三、组织实施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为清理工作责任主体。起草单位因机构设置或者职责调整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相关职责的单位负责清理。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抽调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梳理、查找问题,按时保质提出具体清理意见。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清理过程中各部门要主动与省政府法制办加强沟通联系,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四、清理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各单位对本部门起草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宣布失效、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和理由,并填写《河南省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3月31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电子文档应一并报送,联系人:易惊亚,联系电话:69699089)。

  (二)审查汇总阶段。省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继续有效、宣布失效、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三)审议公布阶段。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将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河南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3.河南省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4.河南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5.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目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4日

  附件5

  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目录

  一、国务院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5.《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6.《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8.《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9.《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10.《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1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1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1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1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15.《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

  16.《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17.《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18.《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

  二、省政府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00〕118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放和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00〕11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三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01〕3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01〕73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03〕78号)

  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05〕24号)

  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08〕53号)

  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

  9.《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

  10.《河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和下放112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豫审改组〔2013〕1号)

  1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

  1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

  1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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