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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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6〕17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2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达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
通  知

豫政办〔2016〕1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推动各地政府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目标约束,强化工作考核,确保实现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规定,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16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两项指标作为考核因子,按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6年度PM10和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各省辖市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见附件1,各省直管县(市)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作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省政府将依据《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于2016年年底前对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通报全省,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政府将约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及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附件1

  各省辖市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

省辖市

2016年度
PM10目标值

2016年度
PM2﹒5目标值

省辖市

2016年度
PM10目标值

2016年度
PM2﹒5目标值

郑州市

150

79

许昌市

106

75

开封市

120

76

漯河市

109

74

洛阳市

106

68

三门峡市

116

68

平顶山市

126

79

南阳市

106

82

安阳市

136

87

商丘市

102

72

鹤壁市

100

67

信阳市

88

76

新乡市

125

73

周口市

115

77

焦作市

104

72

驻马店市

102

81

濮阳市

111

76

济源市

116

73

  附件2

  各省直管县(市)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

省直管县
(市)

2016年度
PM10目标值

2016年度
PM2﹒5目标值

省直管县
(市)

2016年度
PM10目标值

2016年度
PM2﹒5目标值

巩义市

124

73

邓州市

103

78

兰考县

100

69

永城市

101

62

汝州市

139

72

固始县

109

74

滑 县

113

95

鹿邑县

81

72

长垣县

98

71

新蔡县

87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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