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三、申报范围: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四、申报程序
(一)初次申报
1.申请企业按要求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资料、信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矿安全监管处提交申请书及对应的纸质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矿安全监管处对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3.对受理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查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不予通过审查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申请企业可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综合信息系统或电话(0371-65507545)查询审查结果,由企业在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自行下载审查批复。
(二)变更申报
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需要变更的几种情形: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冲击地压等灾害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矿井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5.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变更申报审查程序参照初次申报进行办理。
五、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报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一式两份;
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
5.煤矿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6.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有关图纸资料等)。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变更申报
1.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原件)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的安全设施设计(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和初步设计说明书;
3.变更前后对照表及变更原因说明。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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