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1号公告 《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就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07年5月20日起,对部分钢材产品出口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商品编号详见附件)。
二、凡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钢材的企业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申领本公告附件所列钢材出口许可证的贸易方式仅限于一般贸易出口(不含归还贷款出口和国际招标出口)。
四、本公告所列钢材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所列钢材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许可证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六、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钢材产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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