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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