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09-02-06 焦作 ℃ 加入收藏 错误报告 财税〔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标签: 上一篇: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推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