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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