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企减〔2010〕1号
关于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减负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化企业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豫工信[2010]315号《关于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焦作实际,在全市集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治理各种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等行为,规范涉企检查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综合治理企业治安环境,督促各项惠企政策落实,建立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中央和省、市以及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规定实施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加强对各项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于未落实的政策措施,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督促落实。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监督,尤其是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和收费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处理。
(二)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府取消和降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环节的各类收费。继续加强对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的专项治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行政部门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规范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整顿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三)清理和纠正摊派、索要赞助等行为。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和索要赞助等行为。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研究会和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会展、学术研讨、技术考核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纠正和查处未经出资人机构审核同意,强行要求国有企业捐赠、捐献等行为。
(四)综合治理企业治安环境。加强全市在建重大投资项目综合治理,认真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恶意阻工”和“四乱”、“四难”、“吃拿卡要”等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深入治理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严厉打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盗窃、围堵、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健全完善企业发展环境监测点制度,继续对监督点企业实施重点服务,及时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治安问题。创建企业治安环境安全文明示范单位,积极构筑企、警、地共建的治安环境长效机制。
(五)规范涉企检查、评比活动。严格控制以各种名义对企业进行检查,凡不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检查项目,一律不得检查。认真落实检查申报备案、登记制度,不得进行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重复检查。要进一步规范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和设备检验服务及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产品质量监督和设备的重复检验及乱收费等问题。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要求,不得擅自对企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启动部署(8月20日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研究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完成工作动员和工作部署。
(二)自查自纠(8月20日—9月20日)
各县(市)区按照专项治理工作任务,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各单位于9月18日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认真填写《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处理或解答企业反映的问题。
(三)检查整改(9月20日-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检查,重点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对典型做法和经验,适时推广和宣传。
(四)总结报告(11月-12月底)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11月底前报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12月底前上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服务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到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方式进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和各自承担的牵头任务或负责的工作,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指导本系统开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情况汇总等工作,同时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惠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清理和规范全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优化办负责纠正、查处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等行为,规范涉企检查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市公安局、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负责重大项目和企业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查自纠,并指导好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建立健全成员单位责任制度,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监督、定期通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对违规违纪问题要限期纠正,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对于顶风违纪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向社会公布。
(四)注重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文件和政务信息,公布收费减免目录,宣传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完善涉企收费政策措施,健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治理机制。
附件: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工业经济 专项治理 意见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印发
附 件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统计表
类 别 | 项 目 | 数量或内容 |
清理涉企行政 事业性收费情况 | 取消项目(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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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标项目(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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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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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涉企经营 服务性收费情况 | 取消项目(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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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标项目(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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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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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取消各种摊派、赞助、捐赠等情况 | 取消项目(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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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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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行业协会 及收费情况 | 与行政机构分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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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强制服务项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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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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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中介机构 及收费情况 | 与行政机构分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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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强制服务项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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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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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评比达标 表彰活动 | 撤销项目(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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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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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涉企收费 制度建设情况 | 新建制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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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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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专项治理 检查工作情况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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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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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情况 | 查究案件(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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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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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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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负宣传 工作情况 | 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的消息、评论、文稿、曝光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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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收费项目名称、标准、收费对象、批准文件等内容,形成说明材料附于表后;
2、新建制度文件名称及文号可附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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