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煤炭经营资格证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煤炭经营管理部门、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豫工信〔2010〕118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2010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依法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均纳入本次年度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依据《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年度检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清查铁路系统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情况。
三、材料要求
(一)按照《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年检资料。其中,被评为2010年度煤炭经营诚信企业,本年度内新批煤炭经营企业、延续的批发企业须提供:
1、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登记表;
2、煤炭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本年度内延续的零售企业须提供:
1、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登记表;
2、煤炭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企业年度经营规模证明材料(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三)其它未参加延续的批发、零售企业须提供:
1、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登记表;
2、煤炭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企业年度经营规模证明材料(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质量检验证明;
(四)型煤加工企业须提供
1、《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原件;
2、煤炭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上述材料报送要求: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须提报一式三份材料,分别用两个档案袋装。型煤加工企业提报二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各企业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要字迹清晰。申请资料统一用A4纸,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
四、工作进度及程序
1、2011年1月1日- 15日,企业自检。由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自检。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属企业年检材料,由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审后,于1月25日前上报至市年检办公室。
3、市直企业申报材料于2011年2月10日前,直接报市年检办公室。
五、结果认定
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达到《办法》第二章规定要求的,认定为合格。
达到《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要求,且年经营量不低于5万吨的批发企业;达到《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四)、(五)项规定要求,且年经营量不低于1万吨的零售企业;达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要求,且在煤炭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批次少于2次的型煤加工企业,认定为基本合格。
凡达不到基本合格规定要求中的任何一项要求;一年内未开展煤炭经营业务;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后未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煤炭经营项目;连续两年在年度检查登记中被认定为基本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年检资料;无故不参加年检的,认定为不合格。
六、结果处理
1、年检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返还申请人。
2、年检基本合格的,责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后,再发放《煤炭经营资格证》。
3、年检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范围中取消其煤炭经营项目。
七、材料报送地点
办公地点设在煤炭经营服务中心四楼第一个房间。联系电话:3990587。联系人,徐蔚春。
八、要求
1、各县市煤炭经营管理部门接知后,要及时通知到各参检企业,通过年检,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监管;市煤炭经营服务中心、煤炭运销协会要做好全面检查中的各项服务工作。
2、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企业经营资格全面检查提供便捷优质服务,要加强对全体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对违规违纪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3、各煤炭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以保证按时参加年检。
附件:1.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全面检查表
2.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3. 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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