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牧〔2012〕5号 关于开展“瘦肉精”
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1〕9号),为继续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扩大“瘦肉精”破案会战成果,防止流散在社会和个人手中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产生新的危害,省畜牧局、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收缴范围
一是“瘦肉精”的清查收缴。以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为重点,兼顾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的《“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中所列的其他品种(同类物质中涉及的人用药品不在此次清查收缴范围之内)。重点在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已登记或未取得登记的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组织开展清查收缴。
二是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瘦肉精”专项整治中涉案饲料企业的饲料产品以及其他饲料企业的育肥猪、肉牛和肉羊饲料产品,在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组织开展清查收缴。
二、清查收缴措施
采取限期上缴与集中清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在组织限期主动上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集中清查。
(一)“瘦肉精”清查收缴
一是组织开展限期上缴。各地畜牧、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针对清查收缴范围分别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限期上缴。限期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铡,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清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组织开展集中清查。在限期上缴的基础上,各地畜牧、公安、工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清查收缴范围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瘦肉精”集中清查。对于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要重点检查企业外租的生产线、车间以及仓库。对于集中清查出的“瘦肉精”持有者,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
采取重点清查和全面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对涉案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清查,对其他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
一是对涉案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清查。各地公安和畜牧部门将涉案饲料企业名单告知辖区内的饲料企业、饲料销售网点和养殖场户,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购买和使用这些企业的饲料产品,限期一个月内主动上缴储存的产品。同时,对涉案饲料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进行现场再清查,对其产品流向进行再追查、再清缴。限期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排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对其他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饲料企业产品重点清查结束后,各地畜牧部门以辖区内饲料企业和销售网点为重点,兼顾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全面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饲料产品抽检力度,发现含“瘦肉精”饲料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销毁
对于收缴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除公安机关留样作为证据和鉴定检测使用外,统一交由当地畜牧部门登记、封存和销毁。同时,各有关部门将收缴的产品信息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三、时间进度安排及实施
此次清查收缴工作为期2个月,到2012年2月底结束,具体时间段由各地自行确定。
(一)第一阶段:开展为期1个月 “瘦肉精”限期上缴和涉案饲料企业产品重点清查
一是加大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要召开会议,切实做好“瘦肉精”清缴行动的动员和部署。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大力宣传国家严厉打击“瘦肉精”的政策、决心和相关清缴要求,大力宣传“瘦肉精”所包含的种类、危害及查处的案例,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达到收缴“瘦肉精”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公布有奖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参与监督。
二是及时送达公告。各地各部门要自行印刷五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瘦肉精”清缴的《公告》,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人员、分片包干、落实责任,派专人向本辖区内所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已登记或未取得登记的化工企业、医药企业、饲料企业、兽药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送达“瘦肉精”清缴《公告》,要逐个送到清查收缴对象当事人,并履行收到人《“瘦肉精”清缴公告送达确认书》签字确认,登记造册,确保不留死角。在送达的同时,要在主要交通路口、村庄、公共场所等地点张贴《公告》,充分发挥社会举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是对涉案饲料企业产品开展重点清查。对在“瘦肉精”整治中发现的涉案饲料企业,各地畜牧部门要再次重点清查,彻底查清含“瘦肉精”饲料的生产量、销售去向,严格销毁“瘦肉精”问题饲料。
(二)第二阶段:第2个月集中开展“瘦肉精”集中清查和其他饲料企业产品排查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全力以赴,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瘦肉精”集中清查和其他饲料企业产品排查行动。一是领导要分片包干,责任要到岗到人。二是逐个清查,对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已登记或未取得登记的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饲料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组织开展逐个清查。重点对其车间、库房、经营门房及其他地点要进行彻底清查,不能留死角,尤其是要重点查清生产、经营“瘦肉精”的黑窝点。三是登记注册,对排查的对象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排查档案。四是立案查处,对在清查和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瘦肉精”案件,必须及时上报并移交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辖区内生产、销售“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畜牧、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把此次清查收缴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合理的收缴政策措施,在限期上缴期间,要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发布依法收缴公告的基础上,将收缴政策措施广泛告知清查收缴对象,督促主动上缴。对于“瘦肉精”集中清查和其他饲料企业产品排查,在清查收缴范围内,要进行逐一清查、逐一登记造册,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可能藏匿场所的清查,不留死角。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瘦肉精”清查收缴由各级畜牧、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由各级畜牧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同级畜牧、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发现新的涉案“瘦肉精”或饲料企业。立即进行通报,迅速组织清查收缴工作,防止问题扩散。
(四)加强清缴行动督查。省级相关部门将对这次“瘦肉精”清缴行动开展督查。各地各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组织力量,切实加强本系统、本地区的督查,督促“瘦肉精”清缴行动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清缴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五)积极鼓励社会监督。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公开奖励规则。重视各类举报线索,对有关“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举报并经查实的,要安排专项经费对举报入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额度由备地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六)统筹做好信息发布。要加强宣传,正面报道各地各部门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的有力措施。对于清查收缴出“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情况,请各地有关部门分别报送畜牧局、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各部门商畜牧部门视情况统一发布。
各地畜牧、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请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本次清查收缴工作的总结分别报送各相关厅局,各厅局将本系统清查收缴情况进行汇总于3月15日前报送国家相关部、局,同时抄送省畜牧局,之后汇总报送农业部。
附件:1、“瘦肉精”清缴公告送达确认书
2、清缴“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登记表
3、清缴“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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