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关于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的实施意见
工信部联电子[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广播影视主管部门: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具有公益性、应急性、普遍性的特点。加快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有利于加速推进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完善国家广播电视应急体系,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我国地面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加速推动地面电视向数字化转换为导向,着力推行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普及,积极推动地面数字电视标准的应用,持续推进国家应急广播电视系统的完善,提高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水平,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大幅提升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质量与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统筹协调,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采用市场化推进模式,分步骤、分阶段地有序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
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立足转型升级,不断丰富产品种类,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加快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需求,有效保护专利权人及消费者权益。
(三)发展目标
根据地面数字电视覆盖情况,在3-5年内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实现境内销售的所有电视机都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满足消费者免费正常收看地面数字电视的需求,到2020年全面实现地面数字电视接收。
二、实施步骤
结合我国实际,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2014年1月1日起,境内市场销售的40英寸及40英寸以上电视机应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
第二阶段:2015年1月1日起,境内市场销售的所有尺寸电视机应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
所售产品应符合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国家标准。上述截止日期之前生产的不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的库存电视机产品在销售时应配送地面数字电视机顶盒,鼓励在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使用的直播卫星机顶盒中增加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模块,相关机顶盒产品应符合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器国家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积极引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引导支持企业加强研发、生产,开展关键技术及应用模式创新,加强生产管理,生产符合标准、质量可靠的产品,提升产品性价比,满足消费者需求。
制定统一的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产品在获得强制性认证的基础上,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国家标准的,方可使用标识。
不断完善售后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建设完善售后维修服务网络,提升售后维修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的售后服务需求。
(二)推动技术进步,加快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普及
支持生产企业研发符合国家标准的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产品,加强技术创新,降低生产成本,提升性价比,丰富产品形态,提高产品质量。
在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过渡期间,引导支持生产企业加大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推广力度,鼓励消费者购买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的电视机,加快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普及,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收看地面电视广播的权益。
(三)加强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度
在地面模拟电视停播的过渡期间,鼓励相关机构、协会和技术组织积极开展地面数字电视普及政策、相关知识和标准的宣传、解释,以及相关信息的公布等工作。
开展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的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对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产品的辨识能力。相关机构定期统计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覆盖率、播出时间等数据,并向公众公开。
(四)尊重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
充分发挥产、学、研、用等单位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普及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标准,提高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建立健全地面数字电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处置工作,加速推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增强地面数字电视国家标准国际化水平。
四、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普及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数字电视发展规划与引导;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工作,指导生产企业开展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相关产品的生产,组织实施统一的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建设及管理工作;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的财税政策,支持家电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带动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普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对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电视机、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加强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对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普及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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