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焦作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的《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2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根据《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市、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焦作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出全市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省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第三条做好本行政区内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审核与备案工作。信息化发展规划分为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县(市)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四个类别。

      信息化发展规划内容一般包括:信息化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指导方针与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建设工程、保障措施等。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评审论证和审核、备案、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实施细则》所称市、县(市)区设立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是政府为支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立的用于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引导资金。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遵循发展规划、集约化建设、安全可靠的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采购、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软件产品、项目监理与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和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单位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设计、建设等,其信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应同步进行。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九条 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管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各部门编制本市信息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在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基础上,提出跨部门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的总体方案和标准规范。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与规划完成评估。当规划的目标、原则、任务、实施方案、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规划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

      (一)市级部门应当梳理本部门公共服务和业务发展需求,分析本部门信息化现状,结合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要求,依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规划。

      (二)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按照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业务相关部门的电子政务需求,与业务相关的市级部门联合编制跨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意见,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与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意见等。审核重点包括:

      1.编制程序科学性:是否开展预研工作,是否按要求征求意见和进行专家论证等。

      2.市级规划符合性:是否与市级信息化目标保持一致,是否充分利用市级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与信息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资源共享要求等。

      3.本部门职能匹配性:是否与本部门业务发展目标与信息化发展阶段相符合,是否考虑未来业务发展与公共服务需求等。

      4.实施方案与保障措施可行性:实施计划是否可行,重点项目是否落实,资金保障是否可行,组织保障是否健全等。

      (四)当规划涉及到全市重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数据等建设内容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会同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五)市级部门依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形成信息化意向项目,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进入市级信息化意向项目库,作为信息化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审核的依据。信息化意向项目库与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的项目储备库衔接,对于未进入意向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报新建项目或升级改造项目。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当发展目标、原则、任务、实施方案、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市级部门须对信息化发展规划进行修订,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第十一条 县(市)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

      (一)县(市)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级有关部门意见,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与备案,建立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备案材料包括批准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意见等。审核重点包括:

      1.编制程序科学性:是否开展规划预研工作,是否公开征求意见,是否进行专家论证等。

      2.市级规划符合性:是否与市级信息化目标保持一致,是否充分利用市级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与信息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资源共享要求等。

      3.本区域功能定位匹配性:是否与本区域经济发展目标与信息化发展阶段相符合,是否考虑未来业务发展与公共服务需求等。

      4.实施方案与保障措施可行性:实施计划是否可行,重点项目是否落实,资金保障是否可行,组织保障是否健全等。

      (二)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规划完成评估。当规划的目标、原则、任务、实施方案、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对规划进行修订,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通过后,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批准。

      (三) 县(市)区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产业集聚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由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对规划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十二条 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

      (一)本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行业特点,组织编制本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重点行业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环保等。其他行业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编制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

      (二)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征求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焦作新区和行业代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所包含的内容

      (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即对项目申报、审核与审批、项目招标、项目实施、系统安全评测、项目验收等管理。

      (二)项目投资管理,即对政府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三)项目性质管理,即对新建与升级改造项目的管理。

      (四)项目类别的管理,即对重大和一般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编制《焦作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和《焦作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见附件3)。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编制《焦作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投资范围包括: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信息资源中心、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网站系统等。

      (二)市级新建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项目《焦作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焦作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新建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必要性进行核准,并组织信息化专家评审论证。项目单位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和通过信息化专家评审论证的《焦作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焦作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立项和批复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三)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焦作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升级改造申报书》(见附件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升级改造项目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确定项目验收方式和投入使用要求。市财政局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纳入财政预算。

      (四)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信息安全保障工程和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业务信息系统,项目单位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和通过信息化专家评审后的《焦作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焦作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与非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总结材料编制、系统的初验、系统试运行和接受竣工验收。

      (一)系统初验:系统功能是否符合业务流程和业务需求;系统数据处理是否正确;系统性能是否满足业务要求;系统是否易于操作,并具较好的容错性。

      (二)系统试运行:重点验证在真实的业务环境中,系统的稳定性和可用性,是否符合业务需求、业务流程要求、数据处理要求。

      (三)竣工验收分为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持竣工验收。涉及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批复的验收方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持竣工验收。

      (四)项目在验收前应当通过由国家颁发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未经信息安全测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五)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申请。通过审查后方能正式投入使用,市财政局方可安排其后续的运营费等。

      第十九条 鼓励第三方对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并对其包括项目实施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方分别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涉密信息化工程项目在审核、立项前须经市国家保密局审批,并凭市国家保密局的审批意见申请审核、立项。

第四章 政府信息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面向社公众提供服务的重要业务单位,按照“业务产生数据”的原则,负责管理本部门政务、本单位业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建立数据库备案、运行、更新、注销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级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和自然资源、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公共基础信息资源、专题信息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统一建设本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重点领域和跨部门、跨区域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发、应用和业务协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建成并且正在运行的信息系统,应实施升级改造工程,推进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采用法定例外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因故不予或不能提供共享政务信息的,必须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提请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焦作市信息资源中心”,制定焦作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目录体系,实行集中式数据交换与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对提供的交换信息及时更新、实时交换。避免重复采集、多头交换。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级、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及响应。共享信息需求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填写信息共享需求申请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及相关规定协调确认后,编制《焦作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明确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责任、权利和义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焦作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焦作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实施、评审论证、信息系统安全评测和竣工验收等。

      (二)政府批准同意的公共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

      (三)政府信息化系统的续建、升级改造、信息安全保障、信息资源开发与应用和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项目。

      (四)政府信息化系统运营、外包服务等。
 
      第二十九条 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和上级支持并要求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市政府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按照职责分工管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出信息化建设投资规模,审核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负责审核批准纳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财政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对列入预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审查、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四)市审计局在市政府安排或批准下,负责对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出具审计或审计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用于信息安全系统的投资不得低于信息化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15%。

      第三十二条 依法纳入政府招标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软件、硬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从如下方面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全面的、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二)是否与现有信息化工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三)参加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获得信息化工程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资质,其资质级别是否符合要求。软件产品是否获得“双软”(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认证。

      (四)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的设备。

      (五)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其他条件。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健全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协调、指导、监督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二)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负责对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系统安全设计方案组织论证和对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

      (四)会同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对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信息系统和面向公众提供服务单位的业务系统安全检查、监督整改等。

      (五)协调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防范、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监督、检查重要行业、重点单位计算机机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保护工作。

      (四)负责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管理和用户备案登记工作。

      (五)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监督、管理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发布和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七)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国家安全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网络与信息系统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标准,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和信息保密需要。

      第三十九条 已建、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采用的安全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认可机构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使用的安全保密设施原则上必须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认证机构评测认证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设备。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应与有资质的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明确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涉及保密要求的,共享信息需求单位和提供单位要签订政务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协议,并报市国家保密局备案。通过共享取得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共享协议指定的用途和范围,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章 信息化目标考核与奖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重要业务单位进行信息化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息化责任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没有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二)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违反《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年内项目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发生信息安全事件、信息系统有安全隐患或整改未到位,受到省、市通报的。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将项目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挂靠和借用资质单位的,由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市监察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范围从事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信息化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单位是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积金、供电、公共交通等重要行业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焦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焦作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2.焦作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参考格式)

                 3.焦作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参考格式)

                 4.焦作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表

                 5.焦作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

                6.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