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汽车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加强汽车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豫工信[2010]31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5号)精神,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履行全省汽车行业管理职能。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是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要求,尽快理顺我省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关系,现将我省汽车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全省汽车(摩托车)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汽车工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制订全省汽车工业发展规划;受理全省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入及投资项目备案;检查督导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等。

      二、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负责本辖区内汽车(摩托车)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审核呈报工作。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的要求进行产能建设和生产准备,在具备相应的生产准入条件后,方可申请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三、项目备案范围与受理机关

     (一)现有汽车、低速汽车及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增加品种或产品换型,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其中汽车生产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此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新建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零部件;投资生产纯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材料);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四、申报备案的程序。在豫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备案由企业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其他企业由所辖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投资项目备案标准。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须办理备案手续。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申请备案报告》须有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六、企业发生下列变化时,应当先行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

      (一)企业的控股股东、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与外资合资合作的;

      (三)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生产厂点的;

      (五)个别产品的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指产品从一个生产地转到另一生产地生产);

      (六)产品商标发生变化的;

      (七)企业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

       七、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书面通知报送部门,同一项目只备案一次。对生产技术条件和建设规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予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加强对投资项目备案的监管。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的投资项目,可享受工信部和省工信厅相应的支持。对于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应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产品,撤销其在《公告》中的名录。对于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要认真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结合企业服务年活动,深入企业调研沟通,履行好服务和监管职责,确保我省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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