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以及我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工作部署,我部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为确保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顺利开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部机关各相关司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归口管理试点企业贯标和评定工作的支持力度,同时全面推动非试点企业贯标达标,推广普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要全面负责管理、协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规范评定秩序,确保评定质量。
三、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定管理办法和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要求,恪守职业操守,确保评定活动公平公正。
四、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附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15日
(联系电话:010-6820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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