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豫财企〔2015〕25 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保监局,有关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指导意见》(豫政〔2013〕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大省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87号)要求,促进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转型升级,提升装备制造企业的创新驱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降低高端装备制造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鼓励市场初期创新应用,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企〔2015〕22号),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保监局决定在我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产品,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由于其技术复杂,价值量大,且直接关系用户企业生产经营,在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面临市场初期应用瓶颈。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在用户订购和使用此类装备的风险控制和分担上做出制度性安排,是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快重大技术装备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装备制造业高端转型升级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大省具有重要意义。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由保险公司针对重大技术装备特殊风险提供定制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装备使用方受益,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保费适当补贴,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创新险种,扩大保险范围,为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提供保险服务。
四、试点期间,保险公司按照示范条款开展“综合险”承保业务,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制造企业可与试点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试点保险公司统一使用经向保监会报备的“综合险”条款。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信息在河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户网站上公布。
五、“综合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
六、试点期间重点支持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凡认定的企业均可自主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
七、对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需为本通知第五条列明的装备)投保,省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八、申请保费补贴的企业应为从事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河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五)其他条件。
九、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自愿为原则向开展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有关保险公司根据《通知》要求开展保险业务;企业通过所在省辖市(县)工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交申请文件;省辖市(县)工信部门对申请材料核实后,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
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河南保监局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对制造企业申请保费补贴的重大技术装备进行评定,并出具建议意见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向省财政厅提出推荐建议。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并下达保费补贴资金。
十一、参与试点工作的各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改进保险服务,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专业团队,深入制造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建立理赔快速通道,积累有关保险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宣传,积极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投保,共同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三、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二)保监部门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取消该单位继续申报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
附件: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要求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河南保监局
2015年5月8日
附件1: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三份)。其中,申请表须附电子版文件,有关证明材料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具体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3、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5、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本领域国家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7、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附件2: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单位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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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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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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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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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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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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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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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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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 研发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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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主营收入(万元) |
| 研发经费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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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研发中心 | 有□ 无□ | 境内制造基地 | 有□ 无□ | |||
投保装备情况 | 投保装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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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装备用户名称 |
| 投保装备数量(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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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金额(万元) |
| 保险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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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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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投保装备 主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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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与 知识产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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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装备研制、 交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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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认定目录》批次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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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对以上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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