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焦政办〔2016〕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1日 
 


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6)《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7)《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

         (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9)《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10)《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豫环函〔2016〕308号);

         (11)《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2)《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3)《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焦作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4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5 预案体系和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为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应急减排清单。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当国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要服从国家区域性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

          当出现或可能出现轻度或中度污染,未达到本预案预警条件时,按照各级政府制定实施的应急管控方案,落实相关措施。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影响,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研究工作,加快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预警预报平台,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提前做好各项响应准备。

          (4)区域、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市级和县(市)区域联动工作机制以及市直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及参与度。

         2. 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领导机构。为保障预案的实施,成立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2.1.2 办事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3 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市气象局组成。

         2.2 职责分工。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立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中的任务措施,并将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调度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的信息报告;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管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制定、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操作方案督导工作,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减排清单编制工作。

          (4)市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和有关信息汇总、报送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做好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工作;负责配合市商务局做好重污染天气打击劣质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7)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和保障、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直企业减排清单以及督办各地燃煤发电、工业大气污染等重点排污企业减排清单并进行备案;负责制定全市通信信息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落实。

          (8)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限制大型集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督办各地禁行限行区域和限行车辆类型清单并进行备案。

          (9)市监察局会同市应急办、市环境保护局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0)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市管建筑工地停工清单以及督办各地建筑施工工地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道、高速公路施工、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督办各地公路道路施工停工和城市外公路扬尘控制区域清单并进行备案。

          (13)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督办水利工程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

          (14)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5)市商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打击劣质成品油经营活动的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减少或停止露天文化活动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7)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8)市工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9)市体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20)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停驶方案,并督导落实。

          (2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建成区市管道路扬尘控制区域清单以及督办各地建成区范围内道路扬尘控制区域清单并进行备案。

          (22)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绿化维护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23)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我市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周边地市、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完善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对应的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蓝色预警(Ⅳ级):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4)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1)预警会商。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信息,以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及时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形成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及时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当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应实时会商。会商结果应明确是否建议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预案,并提出启动相应预警级别的建议意见。

         (2)预警信息发布。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通知,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工作,由市政府领导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签发,红色预警由指挥长签发。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通知,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原则上,红色(Ⅰ级)预警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当接到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预警通知时,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按照以上预警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3)预警的调整与解除。预警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根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相应调整或解除预警。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蓝色(Ⅳ级)预警达到解除条件时自动解除,不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当发布蓝色(Ⅳ级)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省级预警时,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响应措施,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响应措施。

         4.2 响应措施。

         接到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应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导协调焦作日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导协调焦作日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冶金、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2.2 I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同Ⅳ级响应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同Ⅳ级响应措施。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市环境保护局要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在主城区实行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老旧车、大中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禁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运输与民生相关物品的货运车辆限时行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在保证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排放检验合格公务车停驶20%,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汇总编制成清单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检查。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各类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防止扬尘产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做到路面24小时保湿,避免扬尘产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加强公路运输扬尘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负责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加强绿化维护工程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市农业局加强严禁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督导检查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加强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严禁露天烧烤的督导检查工作。市公安局加强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督导检查工作。市环保局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

         4.2.3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导协调焦作日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方案并落实。

         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导协调焦作日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市环境保护局要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在主城区实行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老旧车、大中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禁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运输与民生相关物品的货运车辆限时行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在保证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排放检验合格公务车停驶30%,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汇总编制成清单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检查。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各类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防止扬尘产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做到路面24小时保湿,避免扬尘产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的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加强公路运输扬尘监督管理,裸露地面加强覆盖。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裸露地面加强覆盖。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绿化维护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裸露地面加强覆盖。

         其他措施。市农业局加强严禁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督导检查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加强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严禁露天烧烤的督导检查工作。市公安局加强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督导检查工作。市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要调配、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使用,加大公交车车况检查督导力度,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尾气排放。市环保局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以及被反复举报投诉油烟污染的餐饮单位停业。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2.4 I级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采取以下措施:

         (1)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好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市公安局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市公安局负责督导实施燃油的机动车辆在主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5)必要时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3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解除响应终止指令(蓝色预警除外),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的有关工作。

         4.4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5 信息报告。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启动时间、级别、采取的应急措施、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在初报后每天8时前上报,首次续报应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当天18时前上报,内容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及时将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分别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 总结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后3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书面报至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对III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其中,Ⅰ级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天内报省环保厅。

         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省环保厅。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修订预案、实施方案的建议等。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及时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1.1 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监测仪器维护,保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自动监测信息实时发布。

         6.1.2 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市气象局加强雾霾天气的预警发布和服务,开展霾预报预警方法研究,为环境气象预报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6.1.3 专家技术保障。建立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预测与预防的研究,确保能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市环境保护局与市气象局要对数据资料充分共享,及时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人,做好应急响应设备、技术保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空气质量。

         6.1.4 医护应急保障。市卫生计生委建立重污染天气敏感人群的咨询、诊治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值班。

         6.1.5 组织保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并及时启动相应的专项实施方案,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协调联动,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能力建设经费需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能。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检验应急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订意见。

         7.2 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发布,由指挥部组织实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或修订相应专项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或应急操作方案,按要求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相关成员单位要动态管理相应的应急减排清单,及时更新,按要求分别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焦政〔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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