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培育大企业集团的实施意见焦发〔2017〕6号 为加快实施大企业集团培育工程,重点培育一批发展态势好、核心竞争力强、主业优势明显、带动能力突出的骨干龙头企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动力,以打造区域性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按照“围绕一个领军企业,建设一批配套企业,建成一个工业园区,打造千亿产业集群”的思路,以培育大企业集团为抓手,加快推动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助推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始终把创新作为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第一动力,把创新发展与企业转型相结合。——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把政府引导与遵循市场规律相结合。——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把培育大企业集团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坚持绿色发展,把培育大企业集团与促进生产方式转变、推动节能环保相结合。二、目标任务力争到“十三五”末,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企业10家,50-100亿元企业20家。培育对象的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利税,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比重比“十二五”末翻一番。三、培育对象重点培育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央、地方国有骨干企业,行业龙头和区域性龙头企业,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潜在培育价值的高成长性企业。存量企业列为50亿级大企业集团培育对象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达到10亿元以上;列为百亿级大企业集团培育对象的主营业务收入需达到30亿元。新上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各项手续齐全、投资进度完成60%以上,有望在未来6个月内建成投产,投产后主营业务收入能达到10亿元以上的也可列入培育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作为培育对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诚信缺失,被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它不适合作为培育对象情形的。四、培育路径(一)创新驱动。通过制度机制创新,加强企业内部协同配合,在原料采购、生产销售、企业管理等方面创新思维,改进方式方法,提高企业活力;依靠科技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鼓励企业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科研投入,建立专业技术研发团队,提高新产品研发能力,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动产品升级换代;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帮助企业利用“互联网 ”、数据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实现跨越发展。(二)项目拉动。扩大有效投资,加大项目建设力度。鼓励培育对象积极加大项目投资力度,形成谋划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发展格局。(三)资本撬动。支持培育对象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提高集团化发展水平。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对我市市场前景好和高成长性的培育对象引入风险投资入股,择机改制上市。引导各商业银行加大对培育对象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培育对象的基金支持力度。支持培育对象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的优良资产,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重组,加快做强做大。支持培育对象通过整合、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集团化发展,鼓励实现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四)开放带动。鼓励培育对象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开放合作、以商招商、集群招商。鼓励培育对象根据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结合自身产业特点,通过延伸产业链条、增加产品种类、拓宽服务渠道等方式,积极引荐市外客商尤其是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或进行战略合作。五、支持政策(一)政务环境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全面落实“放管服”政策。凡省级下放到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市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市本级和中心城区的相关事项外,依法下放至县(市)政府自行审批,适合区级政府承接的审批事项,要下放到区级。全面实行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推动权力事项规范运行。创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方式,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模拟审批、在线审批。2.依法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定期公布目录清单。凡国家、省已经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停止征收;凡市县政府自主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政策依据不充分的,一律取消;对依法依规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按下限征收。(二)要素保障1.突出规划引领作用。认清培育对象在全市工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编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空间规划时,优先考虑培育对象发展。2.实行用地优先保障。根据培育对象需要情况,每年市统筹预留一定用地指标优先解决其增资扩产的用地需求。土地指标优先用于培育对象,享受省重点项目用地政策,实行单独组件报批的绿色通道。3.优化电力布局,创新供电方式。地方电网优先向培育对象供电,优先支持培育对象进入省大用户直供电范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用电指标、用电高峰期避峰负荷指标向培育企业重点倾斜。4.深化用气、用热模式探索。创新供应方式,支持培育对象引入竞争机制,整合天然气资源,优化供气方式,降低企业用水、用热、用气等要素成本。(三)财政政策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以2016年末为基数,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培育对象,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2.鼓励企业提质增效。以2016年末为基数,对年度应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的培育对象,以后每跨越一个10亿元台阶,受益财政奖励50万元;应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亿元以上的培育对象,受益财政奖励500万元;应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亿元以上的培育对象,受益财政奖励1000万元。3.鼓励以商招商。凡引进战略合作伙伴与本企业合作投资新项目的,自新项目建成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受益财政每年按其当年上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引荐企业;凡经培育对象引荐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单独设立企业的,自新设立企业投产并实现税收起三年内,受益财政每年按其当年上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引荐企业;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企业)和中国500强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企业)的,受益财政分别奖励引荐企业负责人50万元、20万元。4.鼓励兼并重组。对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市外企业并将企业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迁入到焦作的企业,自新公司注册地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受益财政每年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企业;对并购焦作市内企业的,自财务报表合并之日起三年内,受益财政每年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基数以两企业上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之和为准)的10%奖励企业。5.鼓励上市融资。培育对象在境内外上市的,除按《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99号)等有关政策执行后,IPO首发成功的再奖励100万元。6.鼓励科技创新。对培育对象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四)人才支撑1.支持培育对象引进行业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业人才及其团队,享受《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有关政策。2.发挥市企业家培训平台作用,对培育企业高管实行全方位培训。支持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依托企业建设企业校区和师资培训、学生实训基地、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六、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培育大企业集团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长任召集人,常务副市长、工业分管副市长任副召集人,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实行一个企业、一个牵头领导、一套班子、一本台帐的“四个一”工作机制和“一月一督导、一月一通报、一季一例会、半年一观摩”的“四个一”推进机制。超百亿元企业培育对象由市培育大企业集团联席会议负责;超50亿元企业培育对象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负责。(三)完善考核指标评价体系。根据创新有突破、质量有提升、规模有扩张、生态有改善的基本原则,市培育大企业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培育对象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培育对象生产经营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做好运行分析和监测。市培育大企业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培育对象要加强跟踪服务,做好统计、考核和评价工作。(四)加强宣传表彰。市培育大企业集团联席会议要确保对培育对象的各项奖励政策及时兑现,奖励资金除注明由受益财政承担外其余的由市级财政承担。依据考核评价体系,可授予培育对象“焦作市创新示范企业”、“焦作市领军企业”荣誉称号;企业法人可授予“焦作市最具创新精神企业家”、“焦作市最具匠心企业家”荣誉称号。 (此件发至县级)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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