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焦政〔202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焦作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2日
焦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全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4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焦政〔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具体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以上突发事件。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各类突发事件。
(3)需要市政府出面处理或者指导的各类突发事件。
1 .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 1)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①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②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③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④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2)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当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未明确列入专项应急预案的偶发突发事件的级别按照相近或者相似的专项应急预案标准确定。
1 .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5.1 应对原则
(1)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者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初判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者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组织实施。
(2)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或者发生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 .5.2 响应分级
(1)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启动市级一级、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三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决定,启动市级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决定。
(2)市级一级、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市级三级响应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市级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3)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县级政府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 .6 工作原则
( 1)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委、市政府加强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应急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政府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 .7 应急预案体系
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 应急预案
(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3)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4)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类别见附件1。
1.7.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分解细化每项职责任务,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到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者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或者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应急组织体系由焦作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县级应急组织和专家组等五部分组成,具体架构见附件2。
2 .1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置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各位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长的焦作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成员包括: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教育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市财政局(国资委)局长(主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广播电视台台长、市体育局局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焦作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市总工会副主席、市黄河河务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焦作海关关长、市邮政管理局局长、焦作车务段段长、焦作银保监分局局长。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2 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2.1.2.1 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全市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向省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4)审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5)部署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
(6)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奖惩。
(7)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8)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9)督促检查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工作。
(10)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
(11)承担上级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2 总指挥部指挥长、副总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总指挥长主持和领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2)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负责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和分管部门或者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3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遵照总指挥部的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4)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资源支持保障工作。
2.1.2.4 总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
(2)督促落实总指挥部的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抓好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指导协调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
(4)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情况报告。
(5)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6)参与各类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助。
(7)协助总指挥部做好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8)协调专项应急指挥部针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
(9)协调做好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2 .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1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设置
(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立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市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2)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如果不属于专项应急预案的范畴,由市委、市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
(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相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职责应当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2.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2)负责较大以上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对综合协调工作。
(3)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 .3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2.3.1 现场指挥部的设置
(1)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政府负责同志组成。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保交通、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现场工作组,各工作组的具体职责应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现场工作组可根据现场实际需求情况适当增减。
(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3.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在总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 .4 县级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县级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成立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突发事件发生时设立现场指挥部。
2 .5 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监测预警
3 .1 风险防控
(1)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2)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全市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县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4)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5)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6)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7)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 .2 风险监测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政府 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 .3 风险预警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3.1 预警分级
(1)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并在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可参考如下原则: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2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1)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2)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3.3 预警措施
3.3.3.1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3.3.2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除采取3.3.3.1中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1)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4 .1 信息报告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尤其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市政府和县级政府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7)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 .2 先期处置
(1)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同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 .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①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及时指导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②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类别和级别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工作;根据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请求或者工作需要,指挥或者指导事发地突发事件的应对。
③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④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规定,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市政府根据请求或者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
(2)现场指挥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上级政府现场指挥部管理。现场指挥部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救援指挥部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
驻焦解放军、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 .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根据处置需要,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①迅速收集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动员组织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进行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废弃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够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款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指导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稳定时,市政府或者经市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影响。
4 .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事发后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市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 .6 响应暂停与结束
(1)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 .7 基本响应程序
市突发事件基本响应程序见附件3。
5 恢复与重建
5 .1 善后处置
(1)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给予抚恤、补助或者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2)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 .2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3 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铁路、工信、住建、水利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向省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者意见,制定扶持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 应急保障 6 .1 人力资源(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市政府、县级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业、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总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应急专家队伍:总指挥部和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分别设立专家库,建立多种切实可行的联系方式,在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7)基层信息员队伍:县级政府应当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基层网格员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8)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9)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跨区域应急救援。
6 .2 财力支持
(1)市政府、县级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请求,市财政依规给予适当支持。
(3)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3 物资装备
( 1)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3)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全市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者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 .4 科技支撑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各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应当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6 .5 应急通信
(1)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组织实施。
(2)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同志联系方式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现场应当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总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 .6 医疗卫生
(1)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逐步实现市、县、乡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市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 .7 交通运输
(1)突发事件的应急交通保畅、应急人员和物资运输等由市交通运输局和焦作车务段组织实施。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调动各种交通工具,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依法制订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焦作车务段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
6 .8 社会治安
(1)各类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由市公安局负责,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保卫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对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进行保卫,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打、砸、抢、盗”犯罪活动;负责保卫党政机关和重要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稳定。
6 .9 应急避难场所
(1)市政府、县级政府应当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者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且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2)在城市,可将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等需要。
(3)进一步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7 预案管理
7 .1 预案编制
(1)市政府、县级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2)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建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者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4)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5)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7 .2 预案审批与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由属地政府组织起草,按照程序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当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
(4)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本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中央驻焦、省驻焦和市管企业集团公司总部的总体应急预案向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备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演练规划,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桌面推演、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2)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进行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
(3)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的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的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7 .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定期或者适时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2)应急预案编制者单位应当根据应急管理形势变化、应急预案演练及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定期或者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周期不超过三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 .5 宣传培训
(1)政府、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内容进行宣传,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重点。
(2)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大纲或者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培训日常培训内容。
(4)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7 .6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督查督办事项。
(2)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视情给予补助。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1)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2)市级有关部门,县级、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所称的县级政府及具有同等含义的表述均包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本预案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焦政〔2005〕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焦作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类别
2.焦作市应急组织体系
3.焦作市突发事件基本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