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发改委:
你委《关于延续执行修武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的申请》(修发改价管〔 2020 〕 182 号)收悉。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豫发改价管〔 2007 〕 847 号)、河南省住建厅等四厅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 <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豫建城〔 2010 〕 11 号)等文件要求和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精神,在成本测算、价格听证、委审价委员会集体研究制定的修武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基础上,结合城镇集中供热价格一年来试行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延续执行城镇集中供热价格
按平方米计算:居民用户 0.155 元 / 天 . 平方米,非居民用户 0.27 元 / 天 . 平方米。
按千瓦时计算:居民用户 0.13 元 / 千瓦时,非居民用户 0.23 元 / 千瓦时。
两部制计费标准:基础热价 5.58 元 / 平方米 . 采暖季,计量热价 0.091 元 / 千瓦时。
二、其他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单位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具体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由你委商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关于完善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结构的通知》(焦发改价格〔 2017 〕 1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级如有政策变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020 年 11 月 18 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