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 发 焦作 市招商引资优惠 支持 政策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焦作 市招商引资优惠 支持 政策 》 已经市政府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 2 年 8 月 16 日
焦作 市招商引资优惠 支持 政策
为提高 我市对外 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 我 市实际,制定本 支持政策 。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 一 条 市外投资者投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且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注册地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具备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新设立企业,适用本政策。市外投资者与本市企业合作投资且新引进的投资资本占重组后企业资本金 40% 以上的,视为新设立企业。
第二章 项目 支持 政策
第二条 新 引进的 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 工业 项目 , 自纳税之日起, 根据 企业 对 我市 财政 年度 贡献 额 给予奖励。
(一) 年度地方 财政贡献不足 1000 万元 的, 每年按 50% — 100% 的 等额资金给予奖励,期限 1 — 5 年。
(二) 年 度地方 财政贡献 1000 万元以 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
( 三 )对引进省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享受我市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奖励 。奖励标准是: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 1 亿元,奖励 100 万元;每增加 1000 万元,奖励资金增加 10 万元。
第三条 新 引进的 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 连续 3 年, 按企业 对 我市 财政 年度 贡献 额 给予奖励。
(一) 年度 地方 财政贡献 1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的, 每年按 不超过 50% 的 等额资金给予奖励 。
(二) 年 度 地方 财政贡献 1000 万元以上的,实行 “一事一议”。
第四条 新引进的省级以上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市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的区域性总部和 后台业务总部 等 ), 根据 企业 对 我市 财政 年度 贡献 额 给予奖励 。
(一) 年度 地方财政贡献 1000 万元以 下 的, 前 2 个年度奖励 100% 等额资金 , 后 3 个年度奖励 50% 等额资金 。
(二) 年 度 地方财政贡献 1000 万元以上的,实行 “ 一事一议 ” 。
(三)境外、省外企业新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 审核认定后, 给予 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奖励 。
第五条 新 引进的 、 或增资 的 、 或以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企业改造重组 的外资项目 , 享受以下政策。
(一) 按当年实收境外资金的 1% 予以奖励;属于世界 500 强 (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 的 ,按当年实收境外资金的 2% 予以奖励。
(二) 对引进的境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享受我市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奖励 。奖励标准是: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 10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 100 万元,每增加 1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 10 万元。对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每增加实收资本 1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 10 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 项目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 不重复计奖, 最 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
第 六 条 对引进 的 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 、 央企( 国务院 国资委、财政部监管的企业)、隐形冠军等龙头企业,或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大招商 引资项目, 实行“ 一事一议 ”, 给 予更优惠的支持政策。
第 七 条 新设立经认定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产业, 以及 氢能与储能、生命健康、前沿新材料等未来产业项目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在相应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贡献 额 5% 的奖励,但不得超过 100% 。产业类别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8 )》《河 南“十四五”战 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符合条件的,同时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奖励 。
第三章 引荐单位 支持 政策
第 八 条 支持范围。 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投资额须达到 1000 万美元以上;属于内资项目的,合同投资额须达到 1 亿元以上。世界 500 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或合同 投资额未达到上述标准 , 但建成投产 2 年内 年度 税收 1000 万元以上的内外资项目 , 不受 投资 额度限制。
第 九 条 落地项目奖励。
(一) 新 引进项目 投产达效的,自项目设立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按外来投资者实 缴注册资本的 3‰ 给予奖励。
(二) 凡引进 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 、 央企、隐形冠军等 龙头企业, 投资额度 经审计确认 超 10 亿元的先进制造业 项目,以及投资额度经审计确认超 1 亿元的 战略性新兴产业、 未来产业项目 , 达到奖励标准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 给予 一次性奖励 3 0 万元。
(三)新 引进企业地区总部经济项目的,自纳税之日起,按 年度 地方财政贡献 10% 的等额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单个 项目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 不重复计奖 , 最 高不超过 200 万元。
( 五)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符合条件的,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 金 奖励 。奖励标准是:项目到位资本金每 5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六)单个 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单位,项目投资者不得以引荐单位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十条 经费支持 。鼓励与商协会、招商专业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 合作, 经筛选确定并 签订委托招商协议, 参与我市招商工作 的 ,每年给予 10 万元 工作 经费 。筛选标准和实际成效的 判定 标准,由市商务局、财政局 共同 制定。
第 四 章 服务保障
第十 一 条 本 支持 政策所需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中心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受益比例分担兑现,其他县(市)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 二 条 符合本 支持 政策的项目单位 ,按要求 向所在县(市、区)商务 、财政 部门 进行 申报 。 县(市、区)商务 、财政 部门组织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备案后, 按规定进行公示和资金拨付 。
第 五 章 其它事项
第十 三 条 市内现有企业新 建 投资项目,符合本支持 政策 的,享受同等政策支持。
第 十四 条 凡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享受政策资格,追回其所获奖励 , 并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 五 条 本政策由市对外开放 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有效期 5 年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办法的通知》(焦政办〔 2018 〕 38 号 )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焦政办〔 2018 〕 39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