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持主要食品价格基本稳定的政策提醒函

 

 各有关单位及经营单位:

        今年以来,市场肉、蛋等食品价格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涨,引起了全社会普遍关注。为保持我市主要食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有效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现对粮、油、肉、蛋等主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作如下政策提醒:

        一、生产和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服从价格管理、监督,诚实信用,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价格竞争,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为此,各粮油、猪肉等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在制定供应和销售价格时,要以成本为基础,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不得借机哄抬物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二、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各粮油、猪肉等食品生产、销售单位不得蓄意串通,联合提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诱骗对方交易;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短斤少两,变相提价。

        三、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各粮油、猪肉等食品生产、销售单位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借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之际,蒙骗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四、经营者销售粮油、猪肉等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其他人为故意引起市场价格大幅度提高的行为。

        五、经营者违反价格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可以视情况做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于近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的经营者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真诚希望广大经营者积极配合,认真执行价格法规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对各粮油、猪肉等食品生产、销售单位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提醒。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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