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实行调价备案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细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1号公告)、《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5号),现将我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实行调价备案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
 (一)成品粮和制品(面粉、粳米、挂面、方便面);
 (二)食用植物油(豆油、花生油、调和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牛奶、奶粉;
 (五)鸡蛋;
 (六)民用液化石油气;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调价备案经营单位名单
      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公司(面粉批发零售)
      开封江南面粉有限公司(面粉批发零售)
      开封市大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米、鸡蛋批发零售)
      城南百盛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食用植物油批发零售)
      双汇冷鲜肉专卖店
      金锣冷鲜肉专卖店
      开封三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开封市新起点超市
      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分公司
三、备案要求
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报送开封市行政服务大厅开封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窗口或开封市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科(开封市金明东路北段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楼2楼,联系电话:3380869)办理备案手续。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商品名称(规格)、幅度、提价理由。
四、罚则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未列入调价备案经营单位名单的其他经营者凡经营上述商品的,也应按要求做好价格自律,牢记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共同维护我市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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