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政办[200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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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于中原油田天然气产量迅速下降,我市管道天然气气源发生重大改变。为了疏导源头天然气价格调整后与销售价格之间形成的倒挂矛盾,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控制对天然气的过度需求,促进资源节约,优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天然气,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开封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豫发改价管[2009]40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确保天然气优先用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气,促进天然气科学利用、有序发展的基本原则,将居民用气分为优先类和允许类,实行阶梯气价。
每户月用气量在50立方米及以下的,作为优先类用气,价格由1.50元/立方米提高到1.85元/立方米,主要满足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每户月用气量超出50立方米的部分,作为允许类用气,价格由1.50元/立方米提高到2.40元/立方米,主要用于燃气式壁挂炉等分户式采暖设施用气。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按优先类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学校采暖用气按允许类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具体事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执行。
三、工业用气价格由2.40元/立方米提高到2.70元/立方米。
四、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气实行与工业同价。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
五、商业用气价格由现行的2.10元/立方米调整为2.80元/立方米。
六、以上价格中,居民用气价格2009年4月份抄见气量仍按调整前价格执行;2009年5月份抄见气量(不含燃气式壁挂炉用户)按价格调整前后平均价格执行;2009年6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调整后价格;对工商用气户及4月份抄表燃气壁挂炉用户,自2009年5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调整后价格。
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后,为减少天然气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造成增加生活费用支出的影响,对我市22678户低保户进行一次性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35元。补贴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支出,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