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批准我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开封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0】112号),我市城市公共供水销售价格自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供水分类与销售价格

    (一)调整水价分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有关要求,理顺水价结构,逐步将城市供水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二)调整销售价格

    1、调整供水价格与推进阶梯水价相结合。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分两步实施到位。第一步,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超基础水量用水按1.75元/立方米计收;第二步,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75元/立方米,超过基本水量部分按2.20元/立方米计收。

    2、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20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价格由3.50元/立方米调整到5.80/元立方米。

    4、一次沉淀水价格由0.80元/立方米调整到0.90元/立方米。

    二、对城市低收入群体实行保障措施。为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用水不受水价调整影响,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低保家庭实行不调价,仍按1.10元/立方米执行。

    三、水价调整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二步水价调整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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