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汴发改价管〔2010〕380号)
各车用天然气加气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规定,参照省内其他地市价格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将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30元/立方米调整为3.60/立方米。
二、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
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要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理顺车用天然气价格,保持车用气的合理比价。目前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较低,一步执行到位有困难,此次按最低不低于0.6:1的比价关系调整,以后逐步调整到位。
三、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各车用天然气加气站的价格行为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为加气车主做好宣传和服务。
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零时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